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依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及學校所定之輔導管理
相關規定,辦理技術生輔導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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