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予以訪視考核,其
考核結果績優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
,必要時得令其停辦或不予受理其下次申請案。
前項建教合作機構考核作業之相關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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