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建教合作課程依現行課程標準實施,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經學校考查
合格,得採計為實習科目及校訂專業科目學分。
前項採計學分以外之課程,應於學校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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