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技術生訓練計畫安排學生至課程相關部門實習,培養技
術生職業就業技能,充實勞工安全衛生知能,並培育優良之工作態度與職
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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