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教科用書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限自發照之日起算六年,並得延長至期限屆滿
之該學期結束,或本部所定延長期限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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