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教科用書之修訂,除屬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者,得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內
隨時申請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第三年用書起,得於教科用書總頁數二分之一以內之範圍進行修訂
    。
二、修訂後之次年及第六年用書,不得申請修訂。
三、以一學年一次為限,屬上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應於每年一月至三月提
    出申請;下學期用書,應於每年七月至九月提出申請。
四、屬上、下學期均得採用之學期用書,應於前款所定期間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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