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用書之修訂,除屬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者,得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內 隨時申請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第三年用書起,得於教科用書總頁數二分之一以內之範圍進行修訂 。 二、修訂後之次年及第六年用書,不得申請修訂。 三、以一學年一次為限,屬上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應於每年一月至三月提 出申請;下學期用書,應於每年七月至九月提出申請。 四、屬上、下學期均得採用之學期用書,應於前款所定期間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