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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教科用書之修訂,申請審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用書修訂計畫書一式三份至七份。 二、教科用書修訂稿一式三份至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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