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教科用書之修訂,申請審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用書修訂計畫書一式三份至七份。
二、教科用書修訂稿一式三份至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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