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定機關應自受理教科用書修訂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 申請審定者。但審定機關視申請修訂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限十 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審定者。 前項審查決議種類,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