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申請審定者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
申請審定者就同一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
不同。
教科用書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定,或配合課程綱要修正應重新審定者,依
本部公告之審定期間及實施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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