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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申請審定者於申請審定時,應填具教科用書審定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 一、教科用書編輯計畫書一式三份至七份。 二、教科用書書稿一式三份至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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