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職業學校設置夜間部之程序如下:
一、國立:由教育部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政府核定。
三、縣(市)立:由縣(市)政府核定。
四、私立:在直轄市所在地者,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在直轄市以外者,由
    教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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