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職業學校夜間部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由日間部科主任兼任之。但日間部無
相同科者,由夜間部專任教師兼任之。
各科得視教學實習及實際需要,置技術人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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