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審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或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申請修訂者,應依下
列費額向徵收機關一次繳清審定費:
一、申請審定: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申請修訂:每冊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