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審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或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申請修訂者,應依下 列費額向徵收機關一次繳清審定費: 一、申請審定: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申請修訂:每冊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