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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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人才培育制度,培養國人正
確職業觀念,落實技職教育務實致用特色,培育各行業人才,特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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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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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試探教育:
指提供學生對職業之認識、探索及體驗教育。
二、職業準備教育:
指提供學生進入職場所需之專業知識、技術及職業倫理涵養教育,及
建立技職專業之榮譽感。
三、職業繼續教育:
指提供在職者或轉業者,再學習職場所需之專業技術或職業訓練教育
。
四、技職校院:
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
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五、技專校院:
指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六、職業訓練機構:
指依職業訓練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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