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技職教育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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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職業試探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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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或採融入式之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程,提供學
生職業試探機會,建立正確之職業價值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應納入職業認識與探索相關內容;高級
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應安排學生至相關產業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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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
藝教育;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定之,並由學校報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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