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技職教育之實施
第一節  職業試探教育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或採融入式之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程,提供學
生職業試探機會,建立正確之職業價值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應納入職業認識與探索相關內容;高級
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應安排學生至相關產業參訪。

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
藝教育;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定之,並由學校報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