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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學校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前項業界專家之認定、權利義務、管理、學校開設課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有大量員工參與學校實務教學之企業,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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