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職業訓練機構所辦職業繼續教育,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
構辦理評鑑或訪視,並公告其結果;其評鑑、訪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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