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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私人或團體對技職教育訓練著有貢獻予以獎勵)
私人或團體對於技職教育教學設備研發、捐贈學習或實驗設備、提供實習 機會及對學生施以職業技能訓練著有貢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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