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條文關聯

遴選會就下列事項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
一、依第四條第三款與第四款規定審核候選人資格及遴選校長人選。
二、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作成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
    議。
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議決應解除職務之遴選會委員參與決議之效力。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慎重並避免爭議,明定遴選會依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審核
    候選人資格(例如候選人係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目
    所定「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及第五目所定「曾任相
    當副教授三年以上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特殊條件、或以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四款第一目所定「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
    ,其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並依其組織架構所列一級單
    位主管以上之職務。」之民營事業主管職務年資,成就專科學校校長
    資格)、選定校長人選,或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作
    成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或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議決應解除職
    務之遴選會委員參與決議之效力,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
    投票方式作成決議;其餘未規定事項,由遴選會依議事自主原則自訂
    規範或採納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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