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校長遴選之委員及有關人員,在本部聘任校長前應對遴選會委員與候 選人名單及遴選過程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選會依法決議予 以公開者,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遴選會運作受不當干擾,明定參與校長遴選之委員及有關人員 應嚴守秘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在不牴觸相關法令下,經決議採公開 透明方式運作,毋庸禁止,為期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又所稱「其 他法律」包括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