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應於聘請擔任遴選會委員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遴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立法理由〕 一、以遴選會委員包括教育部代表、學校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需時
協調開會時間;又實務上對於「遴選會委員產生後」之認定,係指教
育部指派(遴聘)委員、學校完成委員推選、抑或教育部聘請擔任委
員之日,多有疑義,爰修正第一項明定教育部應於聘請擔任遴選會委
員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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