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應於參加遴選之表件揭露下列事項: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專科學校校長資格之學經歷。
二、聲明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消極任用資格。
三、學位論文名稱及指導者姓名。
四、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擔任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五、其他經遴選會決議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相關事項。
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遴選會揭露:
一、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二、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三、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董事、獨立
董事或監察人。
四、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決策或執行
業務之職務。
五、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任職於同一機關(構)學校,
且曾有聘僱或職務上直接隸屬關係。
六、其他經遴選會決議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其他相關事項。
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後至遴定校長人選前,候選人或遴選會委員有前二項
規定應揭露之事項,亦應向遴選會揭露。
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間有前二項所定應揭露情形以外之事項,得自行向遴
選會揭露。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七條定有遴選會委員應解除職務及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選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選會議
決後,解除委員職務之規定。為體現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爰分別於本
條明確規範候選人應揭露及遴選會委員應揭露或自行揭露事項,使該
規定能具體落實於遴選程序中。
三、第一項明定候選人應揭露事項,說明如下:
(一)為利遴選會審查候選人資格,爰於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別規範候
選人應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積極任用資格,並聲明不具同
條例所定消極任用資格。
(二)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有學
位論文指導師生關係者,應解除委員職務,爰於第三款明定候
選人應揭露其學位論文名稱及指導者姓名。又「學位論文名稱
及指導者姓名」,指取得學位之所有論文名稱及指導者姓名。
(三)為確認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間,是否有商業上重大利害關係,
爰於第四款明定候選人應揭露擔任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例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
層級以上職務),並以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之前三年內為揭露
範圍,以資明確。另所稱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認定。
(四)為落實遴選會獨立自主運作精神,並踐行遴選會自律規範,爰
於第五款規定遴選會得自行決定候選人應予揭露之資訊,以利
遴選會進行利益迴避之審認。
四、第二項明定遴選會委員應揭露事項,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參考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行政程序法第三十
二條第一款:「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之規
定,明定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間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
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予揭露,以利遴選
會依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確認解除遴選會委員職務。
(二)第二款參考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遴選會委員與
候選人間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應予揭露,以利遴選會
依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確認解除遴選會委員職務。
(三)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或
監察人,二者在商業上有重大利害關係,亦應主動揭露,以利
遴選會依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確認解除遴選會委員職
務。爰於第三款明定,並以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之前三年內為
揭露範圍,以資明確。所稱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
二項規定認定。
(四)為避免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間商業上之利害關係影響遴選公正
性,爰於第四款規定遴選會委員如與候選人曾同時擔任同一營
利事業決策或執行業務之職務,應予揭露,並以遴選表件收件
截止日之前三年內為揭露範圍,以資明確。所稱營利事業,依
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認定。
(五)校長候選人如與遴選會委員曾同時任職於同一機關(構)學校
,且曾有聘僱或職務上直接隸屬關係,其關係亦屬密切,爰於
第五款明定,並以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之前三年內為揭露範圍
,以資明確。
(六)遴選會為執行自律規範,得自行決定遴選會委員應揭露事項(
例如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間有第一項第五款經遴選會決議候選
人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其他相關事項之情形),以利遴選會
進行利益迴避之審認,爰於第六款明定之。
五、另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後至遴定校長人選前,候選人或遴選會委員如
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應揭露之事項,亦應向遴選會揭露,爰於第三
項明定。
六、為實踐遴選會自律規範並避免資訊揭露未臻充分致生遴選爭議,遴選
會委員有第二項及第三項應揭露以外之事項(包括非屬法定應揭露之
事項,或認為有影響遴選結果公平性與正當性及涉及與候選人間利害
關係之虞等開放性事項),得自行向遴選會揭露,並於第四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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