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應解除職務之遴選會委員參與決議者,該遴選會之決
議當然違背法令而無效。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應解除職務之遴選會委員參與之決議效力,遴選會
應於委員遞補後開會議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遴選過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遴選過程如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所定應解除職務之遴選會委員參與決議者,該遴選會之決議當然違背
法令而無效,爰於第一項明定。
三、基於遴選會執行任務之獨立性,遴選過程中遴選會委員如有第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所定應解除職務以外之解除職務情形,其參與之決議效力
,由遴選會於委員遞補後開會議決之,爰於第二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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