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實習課程,指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科、系、所、
學程,規劃具有學分數,且對應專業能力所進行之職場屬性實務學習課程
,不包括實驗課程及實作訓練課程。
〔立法理由〕 一、明定實習課程之定義。
二、本條所規範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實習課程,以學校依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四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課程規劃程序,訂有學分之
正式課程為限。
三、學校辦理實習課程目的係為促進就業,並養成職場倫理及工作態度,
使學生於實習過程中累積職場經驗,爰實習課程具有增進就業能力之
職場實務學習性質。而學校開設之實驗課程及實作訓練課程,雖屬實
務型課程,惟係為搭配教師授課內容之延伸實作學習課程,與體驗職
場及促進未來就業之實務實習課程之目標與內涵不同,故排除於實習
課程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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