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以下簡
稱評量);其評量項目如下:
一、實習機制:
  (一)實習課程整體規劃及運作機制。
  (二)實習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實習學生之安全維護。
  (四)實習學生之不適應輔導或轉介。
  (五)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機制。
二、實習成效:
  (一)實習學生就業輔導成效。
  (二)實習學生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三、前次評量結果改進情形。但第一次接受評量之學校不適用之。
實習課程為校外實習者,應增加下列評量項目:
一、實習機制:
  (一)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擇定及媒合機制。
  (二)校外實習合約之簽訂及執行。
  (三)校外實習保險之投保情形。
  (四)校外實習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商處理機制。
二、實習成效:
  (一)實習學生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滿意度成效。
  (二)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三)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學生滿意度成效。
〔立法理由〕
一、依大學法第四條規定,大學可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及私
    立,惟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僅臺北市立大學為直轄市立大學,其餘國私
    立大學均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另考量現行本部辦理之校
    務評鑑、統合視導對象均已包括臺北市立大學,為期行政作業一致性
    及效率性,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將明定本部統一實施。
二、第一項明定本部辦理實習課程績效評量項目分為「實習機制」、「實
    習成效」及「前次評量結果改進情形」三部分:
  (一)第一款明定「實習機制」,係規範學校依科、系、所、學程之性
        質及需求,所開設相關實習課程,應建立完備保障參與實習課程
        學生權益之機制,包括實習課程整體規劃及運作之妥適性與完整
        性、實習委員會應作為實習推動單位,落實組織組成及運作、實
        習學生安全之確實維護作法、實習學生實習過程中有不適應情形
        時之輔導或轉介、實習老師輔導及訪視之落實等項目。
  (二)第二款「實習成效」明定學校辦理相關實習課程後對增進職場實
        務體驗學習之實際成效,包括協助實習學生提升職場就業力與建
        立相關就業輔導機制,及實習學生對實習課程整體滿意度情形二
        項目,以作為學校辦理成效評估及未來持續精進之參照。
  (三)第三款明定將學校前次接受評量結果之改進情形列入評量及例外
        情形。
三、第二項明定學校辦理實習課程為校外實習時,應增列之評量項目。考
    量校外實習課程將由學校安排學生至校外之實習合作機構進行,故評
    量項目應著重於學校規劃辦理校外實習課程之機制落實及實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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