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得收取學分費、雜費、代收代付費或代辦
費;其收費基準,由職業訓練機構定之。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代辦費: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二、前款以外其他費用:於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
已繳各項費用百分之九十;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其上課時間未逾全
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各項費用百分之五十;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
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職業訓練機構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得收取之費用項目。
二、第二項明定學生因故申請退費之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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