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由其合作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自行或委
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評鑑或訪視。
前項合作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評鑑或訪視
之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評鑑或訪視之辦理主體。
二、第二項明定合作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
其評鑑或訪視之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
三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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