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學校主管機關辦理評鑑,應每三年辦理一次。但職業訓練機構經中央勞動
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評核獲頒銅牌等級以上資格者,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
請於該銅牌等級以上有效期間內,免接受評鑑。
〔立法理由〕
配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職業繼續教育課程認可有效期間,明定職業繼續
教育評鑑辦理時程。另因職業訓練機構獲得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勞動部)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銅牌級以上資格者,其評鑑績優已受肯定
(按一百年迄今,TTQS評核之一百四十家職業訓練機構中,銅牌級以上者
約占百分之五十),所辦職業繼續教育應具一定品質,爰明定得於該評鑑
結果有效期間內免受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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