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立法理由〕 一、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制定公
布,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
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
校院合作機構或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
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爰明定為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另依本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技職校院教師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及技專
校院教師,考量不同教育階段對教師教學科目認定之標準(高級中等
學校需配合課程綱要)、規劃之研習或研究形式及授權範圍不同,爰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授權之研習或研究辦法,以不同教育階段訂定
,本辦法適用於技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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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之專
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以下簡
稱教師)。
前項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之認定基準,由學校定之。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技專校
院:指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爰第一項明定本辦法之
規範範圍及適用對象。
二、另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大學得依其發展特色規劃課程,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
後實施,並應定期檢討或修正,及專科學校之課程,應以專業課程為
重點,並依其發展特色及產業需要規劃各科課程。考量各校課程規劃
係為自主權責,爰第二項明定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科目性質定
義,由學校依課程自主原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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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應符合下列
形式之一:
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
二、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並具有技術移轉、商品
化或其他對產業發展有貢獻之具體成果。
三、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
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以教師實際服務或研究期間
計算。
二、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並具有技術移轉或商品
化或其他具體成果:以產學合作計畫案實際執行期間計算。
三、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教
師實際參與研習期間計算。
〔立法理由〕 一、考量本法第二十六條之立法目的係為使教師持續增加實務經驗,又學
校教師可獲得實務經驗之形式多元,且不同產業別與學校進行產學合
作之樣態有別,為利各校規劃教師進行之研習或研究,第一項爰分款
明定教師進行之研習或研究形式,其中「實地服務或研究」,係指教
師個人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全時之實地服務或研究;「深度實務研
習」,係指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所辦理之團體研習,研習
形式非講座式或演講式,應為深入探討產業實務專業之互動式團隊研
習。
二、第二項明定教師進行研習或研究之期間計算方式,及研習或研究期間
採計方式。
三、學校應對教師進行研習或研究之形式及期間計算嚴謹評估,以確保教
師研習或研究對教師專業實務能力加強有具體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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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為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應設推動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作業規定。
二、排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期程。
三、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或產業,共同規劃及辦理產業研習或研
究。
四、督導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契約書及學校與教師契約書之簽訂及執行
。
五、其他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教師應定期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規範,屬學校
及教師均應遵循事項。考量推動研習或研究,涉及訂定相關作業規定
、排定教師研習或研究期程、規劃研習或研究內涵、簽訂合作計畫或
合作契約及教師權益保障相關事項,學校應有專責之推動單位負責推
動及規劃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事宜。
二、學校應每年盤整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教師及其具實務經驗情形,
依教師所需專業實務技能或研究需求,主動邀請合作機構或相關職業
團體、產業,共同規劃研習或研究,並排定教師研習或研究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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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編列預算協助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並得以教育部(以下簡稱
本部)相關獎勵或補助經費支應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學校應依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需求,編列預算協助教師進
行研習或研究。
二、本部訂有「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實務課程發展及師生實務增能實
施要點」及其他協助教師提升教學品質、增進產業經驗之計畫,學校
得整合有關資源進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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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本部得納入校務評鑑;經評鑑結果辦
理績效卓著者,得予獎勵。
〔立法理由〕 本部得將學校辦理情形納入校務評鑑進行檢核,俾要求各校依規定安排教
師進行研習或研究;另對評鑑結果為績效卓著之學校,得予獎勵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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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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