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業界專家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
一、協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業界專家有本條各款情形之一
    ,學校應予以解聘。另考量業界專家未具教師身分,僅係協助教學,
    若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明顯已無法
    勝任協助教學之責,學校應依內部行政程序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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