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專家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 一、協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業界專家有本條各款情形之一 ,學校應予以解聘。另考量業界專家未具教師身分,僅係協助教學, 若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明顯已無法 勝任協助教學之責,學校應依內部行政程序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