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申請獎勵案,應組成審議小組。
前項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業界
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及其他與技職教育有關之主管機關代表聘兼之;其任
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明定審議小組委員之人數、組成及性別比率。
二、教師組織包括教師會及教師工會,與技職教育相關之主管機關包括教
    育主管機關及勞動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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