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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獲獎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辦理技職教育有功人員,依法規予 以敘獎。
〔立法理由〕
明定對有功人員之敘獎,由獲獎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 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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