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課程,分為學習時數課程、學分課程、學位課程
及學位學程課程。
前項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之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納入教育
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學校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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