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
得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
    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
    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學品質經本部依法令規定查核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
五、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
六、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
    工權益。
依前項規定不得辦理前,已開辦之職業繼續教育之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
程,得依原開班計畫辦理至該學期結束。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受少子女化之衝擊,爾來部分學校為維持生源及財源,經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以及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之檢核及
    輔導學校查核結果顯示,其中有開設為數不少之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以推廣教育名義安排學員預修推廣教育學分班,入學不當抵免學分
    ,致有損害學員(生)受教權益之情事,雖尚未發生透過職業繼續教
    育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讓學員(生)入學後大量抵免學分,甚
    至提高編級,使其迅速取得畢業學位之情形,惟為避免類此情形及維
    持政策之一致性。考量開設職業繼續教育之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
    ,其開班計畫係由學校組成職業繼續教育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未經由
    本部審查,與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係須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
    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而有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
    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
    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第二項)前項校務資訊,包括基
    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
    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
    。」,不得開設職業繼續教育之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屬於重要校
    務資訊,學校應主動對外公告(如學校網頁、本部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職業繼續教育資訊網),將不得開設職業繼續教育之學習時數課程及
    學分課程讓學員(生)知悉,爰增列第一項,以符大學辦學精神,並
    確保開課品質。
三、考量已開辦職業繼續教育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之學校,因第一項
    規定之實施,可能衝擊目前已開設職業繼續教育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
    課程之學校,為免影響當學期已修讀相關課程之學員(生)權益,並
    預留學校課程調整準備,爰於第二項訂定過渡條款,已開辦之職業繼
    續教育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得依原開班計畫辦理至該學期結束
    ,避免衝擊學員(生)學習及學分認定,以保障學員(生)受教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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