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依務實致用原則,採筆試、作業、口試、實作
、報告或其他方式辦理學習評量。實施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者,學校應與
合作機構共同進行學習成績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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