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試辦學年學分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0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據職業學校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高級職業學校試辦學年學分制,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
    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高級職業學校試辦學年學分制之目標如左:
  (一)改善現行學時制及留級制的缺失。
  (二)提供學生適性的課程及教學,以適應個別差異。
  (三)落實能力本位的教育理想。
  (四)擴大學校依教育理想辦學的空間。
  (五)為未來新課程實施學年學分制奠定基礎。
四、試辦學校由教育部及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指定之。
五、試辦學校自參與當學年度之入學新生起採行學年學分制。
六、學分之計算方式,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
    時為一學分。
七、學生修業年限規定如左:
  (一)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夜間部學生增加一年。
  (二)成績優異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以一年為限。
  (三)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三
        年為限。
八、學校得組成課程發展委員會,以現有課程標準為基礎,依左列規定訂
    定實驗課程,提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報由主管機關核定轉請教育部備查
    後實施:
  (一)總修習學分數
        1.各科總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一六0學分。
        2.週會、班會、團體活動不計學分。
  (二)課程架構
        1.依科目類別分為一般目、專業科目(含實習科目)
          與活動科目。一般科目與活動科目之教學時數以不減少為原則
          ,專業科目之教學時數得配合總授課時間而減少。
        2.依科目自由度分為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比例如次:
      ┌────┬─────┐
      │類別    │比例      │
      ├────┼─────┤
      │必修科目│50%-70% │
      ├────┼─────┤
      │選修科目│30%-50% │
      └────┴─────┘
(三)科目學分
    1.一般科目與活動科目之名稱以不更動為原則。
    2.實習科目不得減少,惟可分成數個模組或單元核計學分。
    3.專業科目得適度減少,必要時得更動科目名稱及大網。
    4.選修科目以達成教育目標為前題,並參考師資、設備、學生之志趣
      及需要而開設,原則開設比規定選修學分更多之教學科目,提供學
      生自由選讀。
九、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規定如左:
  (一)每學期最低修習學分數以二十七學分為原則。
  (二)延長修業年限及重讀之學期應修學分數由各校自行訂定。
  (三)成績優異者每學期得酌增修習學分數,其標準由各校自行決定。
十、學校應依左列規定及科目特色訂定各科畢業標準:
  (一)修業年限符合規定。
  (二)群育、德育符合現行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
  (三)必修科目應修足且及格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及格之畢業總學分數至少在一六0學分以上。
十一、學生修業期滿,並達到畢業標準者,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其不
      符合畢業標準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二、學校為辦理補考及重補修,在不縮短各科目教學時數下得調整行事
      曆,惟以一週為限。
十三、學校為推動學年學分制得於教務處增設實驗研究組,置組長一人,
      由校內現職教師兼任,並得比照現行同級兼任組長減少授課時數等
      規定辦理。
十四、學校為推動學年學分制應編列經費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五、學校修訂實施計畫而涉及學生權益時,得依本要點或本要點訂定前
      之有關規定從寬採認。
十六、學校應擬定實施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定後轉請教育部備查。

貳、成績考查
一、成績考查分德育、智育、體育、群育、實習及軍訓六項。德育與群育
    依現行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其餘四項成績均採學年學分
    制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學生成績考查以學期為單位,每一科目學期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
三、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是否補考及其補考條件、次數由學校自行
    決定。
四、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成績以六十分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其學期成績以補考成績或該科原學
        期成績擇優登錄。
  (三)補考不及格者,可申請重修該科目,重修及格即授予學分。
五、重補修科目成績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重補修科目不及格時,得繼續申請重修。
  (二)選修科目不及格時得修習其他科目替代。
  (三)重(補)修學分期間,德育、群育、一併列入該學期之成績考核
        ,寒暑假重(補)修而有跨越棺學期情形者,則一律併入後一學
        期考核。
六、科目學分抵免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取得丙級以上技能檢定及格證書或參加公共職訓機構技術生訓練
        取得結業證書或參加各類技藝(能)競賽、檢定獲得優勝者,得
        由學校酌予抵免採計學分。
  (二)轉學(科)生在轉入後,應補修科目得在不延長學生修業年限原
        則下採個案方式認定。
  (三)轉學(科)學生在轉入經抵免修學分後,應補修專業科目學分在
        三十學分以上時,得降低編級。
  (四)其他科目學分抵免事宜悉依「高中、高職及五專學生科目學分抵
        免處理實施要點」辦理。
七、學生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學校依規定輔導重讀或轉學:
  (一)各年級學生補考後不及格科目學分數(含重補修科目學分)達該
        生修該學年總學分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不及格科目過多重修有困難者。
八、學生依左列規定重讀:
  (一)同一學年以重讀一次為限。
  (二)重讀同一學年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應予免修。
  (三)學生同一學年重讀一年,其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生修該學年
        總學分數二分之一以上且重修有困難者,得由學校依規定輔導學
        生轉學。
  (四)重讀時應依規定繳交學雜費。
九、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學期成績乘以各科學分數之總和,再
    以總學分數除之。

參、重補修處理
一、試辦學校以左列方式辦理重補修:
  (一)隨班修讀
  (二)開辦專班
  (三)自學輔導
二、重補修得利用寒暑假、早自習、午休、星期假日等時間授課。
三、重補修得跨類(科)、跨年級或跨校(部)修讀。
四、開辦重補修專班最低人數,實習科目以五名、其他科目以十名為原則
    。
五、採自學輔導辦理重補修時,教師授課時數以原應授時數二分之一核計
    ,惟該科目重補修人數實習科目在五名、其他科目在十名以下者,得
    酌予降低授課時數。
六、重補修師資以校內教師為原則,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授課。校內教
    師得併入基本授課時數及不受教師兼代課最高鐘點數之限制。
七、重補修班及自學輔導之教師,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鐘點費。
八、重補修經費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學校以開辦專班及自學輔導方式辦理重補修時,得向學生收取學
        分費,每一學分以新臺幣六百元為上限;如需實習材料時,得酌
        收材料費,每一學分以新臺幣二百元為上限,其標準由學校自訂
        。
  (二)延修生繳交重補修學分費如超過當學年度三年級學生學雜費繳交
        數額,則以三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三)原住民學生、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
        半公費學生、現役軍人子女、殘障學生、殘障人士子女及低收入
        戶子女等已享有學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補修學分費不再補助,
        惟低收入戶子女必要時得免收重補修學分費。
  (四)重補修學分費以支付教師鐘點費及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為主
        。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以不超出收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如收費不敷使用應以支付教師任課鐘點費為優先。
  (五)重補修學分費須專款專用,不受年度限制,如有不足得由教育部
        本項專案補助款或由學校編列預算或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肆、成績優異學生處理
一、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科應修
    學分且達到畢業標準者,得准提前畢業。
二、學校應依左列標準訂定成績優異提前畢業之標準:
  (一)學業總成績名次在該科該年級成績前百分之五以內者。
  (二)各學期學業總成績均在八十五分以上者。
  (三)有發展潛能者。
四、學校對具有特殊才能、發展潛能學生,得辦理免修學分鑑定測驗,經
    「審查小組」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課程,並授予
    學分。其鑑定標準及方式由學校自訂。
五、學校對於成績優異或在某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發展潛能學生,得甄選
    、輔導赴技術學院或專科學校選修課程,其甄選標準及方法由學校自
    訂。
六、學校應組成審查小組辦理提前畢業、免修學分及提前赴技術學院、專
    科學校修讀學分之審查、甄選、鑑定等有關事宜。

伍、學生輔導
一、試辦學校應成立學年學分制學生輔導委員會,校長為召集人,委員由
    校長就有關人員聘兼之;並得依業務性質分設若干小組,負責學生輔
    導有關事宜。
二、試辦學校應依左列重點訂定年度輔導項目:
  (一)輔導學生及家長認識學年學分制,協助選習適性課程。
  (二)輔導成績優異學生充實或加速學習。
  (三)輔導低成就學生補考、重修、重讀、轉部、轉科或轉學。
  (四)重補修學生之生活輔導。
三、試辦學校應依左列原則訂定年輔導策略:
  (一)綜合輔導:
        1.舉行教師、家長座談、宣導學年學分制之理念與精神。
        2.舉行學生說明會,宣導學年學分制之精神。
        3.輔導學生適性的選習課程。
        4.輔導學生瞭解並選擇有效學習方法。
        5.宣導合理的評量理念,充分配合學年學分制之實施。
        6.定期進行選課、改選、重(補)修及重讀之輔導。
  (二)成績優異學生輔導:
        1.應實施個別教學,必要時設計個別方案,以適應個別差異。
        2.協調任課教師輔導學生自學,以加速其學習進度,並實施階段
          性評量及安排學習進階。
        3.輔導學生選習高一級之課程,以加速學習。
        4.辦理學業成就鑑定,對鑑定及格者,授予學分。
        5.技能科目檢定及格者,授予學分。
  (三)低成就學生輔導:
        1.輔導學生解決學習困擾,以增進學習效果。
        2.協助學生安排選修、補考、補修及重讀有關課程。
        3.協調學科教師進行個別化教學,補教教學或指導學生自學,並
          實施階段性評量,以考核自學成效。
        4.輔導適應不良學生轉科、轉部或轉學。
        5.安排延長修業年限學生進行補修學分。
  (四)重補修學生生活輔導:
        1.自學輔導班之學生,除由教務處安排各科目教師指導課業外,
          並由指派之導師負責其生活輔導。
        2.正常上課時間重補修之學生,由任課教師負責出缺勤考核、上
          課秩序及環境公物之清潔維護。
        3.第八、九節時段重補修之學生,學校應指派專人在此時段,負
          責學生之交通及安全問題。
        4.寒暑假重補修之學生,宜實施與正常修課相同之生活輔導方式
          。
        5.第四、五年重讀、重修之學生,為免學生在校外遊蕩,宜比照
          全天上課之生活輔導方式。
        6.跨校選修學生由授課學校負責生活輔導。
        7.重補修學生出勤情形由任課教師負責記錄。
四、試辦學校應於年度開始前依本要點有關規定擬定年度輔導計畫,訂定
    工作要項,加強學生之生活、學習及進路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