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推薦甄選入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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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適性發展、配合試
    辦綜合高中實驗課程,兼顧技術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以下
    簡稱四技二專)學校自主選才,有效推動辦理推薦甄選入學方案,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四技二專」,係包括科技大學與技術學院四年制各系,
    及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與專科學校二年制各科,另大學校院四年制相
    關系別亦得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高級職業學校」,係包括公私立高職日、夜間部、附設
    進修補校與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及經教育部核定試辦綜合高中課程實
    驗學校。綜合高中接受實驗課程之學生,須修習職業學程科目二十五
    (含)學分以上者,始得依本要點參加推薦甄選入學。
四、本要點所稱「推薦甄選入學」,係指各高級職業學校依據參加推薦甄
    選各四技二專系科(組)所訂選才條件,推薦符合條件之應屆畢業生
    ,經由四技二專學校甄選錄取入學。
五、參加推薦甄選入學之四技二專學校得組成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共同
    試務、訂定聯合招生辦法、審議甄選簡章、規定推薦甄選之作業方式
    與程序;其主辦學校由參與之四技二專學校推選,必要時得由本部指
    定之。
六、參加聯合推薦甄選入學之四技二專學校應成立甄選委員會,由校長、
    行政主管、相關系科(組)主任及教師代表若干人等組成,校長為主
    任委員,訂定甄選入學作業要點,規定學校甄選之作業方式與程序,
    配合辦理推薦甄選工作;並彙整該校各系科(組)所要求之推薦條件
    、甄選標準、錄取方式、錄取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送聯合甄選委
    員會詳列於甄選簡章。
七、參加推薦甄選入學之四技二專學校,其各系科(組)
    經學校同意後得組成甄選小組,由該系科(組)主任、相關系科(組
    )專任教師代表等組成,系科(組)主任為召集人,必要時得聘專家
    學者及有關人士為小組委員出席討論,訂定該系科(組)要求具備之
    推薦條件及甄選標準等,並參與該系科(組)甄選工作。
八、各高級職業學校應成立推薦委員會辦理推薦工作,依本實施要點訂定
    推薦作業實施計畫,規定推薦原則及有關程序,在校內公布後審慎辦
    理。
九、推薦甄選入學應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高級職業學校依據甄選簡章所訂之資格條件推薦學生,並將學生
      名冊及有關資料函送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報名作業。
(二)各四技二專學校應審核各推薦學生資料,必要時得委託聯合甄選委
      員會協助審查。
(三)通過資格審查之學生應參加甄選委員會辦理或指定之學科能力測驗
      ,並由聯合甄選委員會將符合各四技二專系科(組)所訂甄選標準
      之學生名冊及其成績等資料,函送各四技二專學校辦理甄選事宜。
(四)各四技二專應通知合於甄選標準之學生,參加其辦理之指定項目甄
      試,並依甄選簡章及各校自訂之作業要點辦理甄選事宜。
(五)各四技二專甄選委員會根據各學生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指定項目甄
      試成績及有關資料等決定錄取標準、錄取學生,並於甄試後自行放
      榜。
(六)各四技二專於放榜後,應將各學生甄試成績及錄取名冊送交聯合甄
      選委員會,並通知受推薦學生。聯合甄選委員會應彙整各校系科(
      組)錄取名冊函送本部、各有關高級職業學校及當學年度各四技二
      專暨相關之招生委員會。
十、推薦甄選名額規定如下:
(一)各四技二專各系科(組)提撥推薦甄選招生名額,由各校自行決定
      ,並列入甄選簡章中。
(二)推薦甄選之錄取名額以當年度公告甄選簡章所定名額為限。若甄選
      生未達錄取標準,其缺額(含錄取後放棄入學之名額)得併入當學
      年度四技二專聯招中辦理招生。
十一、為落實技職教育目標及綜合高中課程實驗精神,各四技二專辦理之
    指定項目甄試,宜衡酌各職業課程之實務科目訂定之。
十二、凡符合推薦條件之高級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均得向就讀學校申請推
    薦。申請推薦學生,每人僅能向一校一系科(或一校一類)申請,否
    則取消學生推薦甄選錄取資格。各高級職業學校對同一學生僅能就四
    技二專推薦甄選入學、大學推薦甄選入學等入學方式中擇一推薦參加
    甄選;否則追究提報學校有關人員之行政責任,並取消學生推薦甄選
    錄取資格。
十三、經推薦甄選錄取之學生,除非事前以書面向錄取之四技二專或大學
    學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否則一律不得再參加當年度之各四技二專(
    含進修推廣部、夜間部)及大學之新生入學招生,違者取消其推薦甄
    選、各四技二專及大學新生入學招生錄取資格。
十四、經推薦甄選進入四技二專就讀之學生,其就讀期間,不得轉系科(
    組);惟情況特殊提經各校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至於學生因學
    習需要,仍得自行參加轉學考試。
十五、各高級職業學校、各四技二專及聯合甄選委員會應秉公正、公平、
    公開之原則辦理推薦、甄選及各項試務工作。
十六、各四技二專每學年應建立推薦甄選入學學生在校成績及輔導等有關
    資料,並應進行成效追蹤研究。
十七、各高級職業學校辦理推薦所需經費,得酌收推薦作業處理費支應;
    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共同試務所需經費,由報名費支應,必要時得由
    本部專款補助;各四技二專辦理甄選所需費用,由收取之報名費及指
    定項目甄試費支應為原則。
十八、各四技二專得依本要點之規定,訂定推薦甄選入學招生辦法,報經
    本部核准後,自行辦理推薦甄選作業。
十九、本要點奉核定後,自八十九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