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五年制推薦甄選入學方案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本要點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教育部為兼顧國民中學學生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
    )相關科(組)自主選才,協助學生適性發展、建立學校特色。

三、對象:
  (一)本要點所稱「五專」,係包括專科學校五年制、技術學院附設專
        科部五年制相關科別。
  (二)本要點所稱「推薦甄選」係指各國民中學依據參加推薦甄選之各
        五專學校所定之甄選條件,推薦適合之應屆畢業生,其資格審查
        符合該校甄選標準,經由各五專學校甄選入學。

四、組織:
  (一)五專聯合甄選委員會
        為推動本方案各項作業,由北、中、南三區五專學校分別組成各
        區「五專聯合甄選委員會」,訂定聯合甄選入學招生辦法,審議
        甄選簡章,規定推薦甄選之作業方式與程序,據以辦理推薦甄選
        工作。
  (二)甄選委員會
        參加本方案之五專學校應成立甄選委員會,由校長、行政主管、
        相關科(組)主任及教師代表若干人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訂
        定甄選入學作業要點,規定學校甄選之作業方式與程序,配合辦
        理推薦甄選工作;並彙整該校(或分群)要求具備之推薦條件、
        甄選標準、錄取方式、錄取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送聯合甄選
        委員會詳列於甄選簡章。
  (三)推薦委員會
        各國民中學應成立推薦委員會辦理推薦工作,依本要點訂定推薦
        作業實施計畫,規定推薦原則及有關程序,在校內公布後審慎辦
        理。

五、推薦甄選入學程序:
  (一)參加本方案之五專學校應研訂各校(或分群)推薦條件與甄選標
        準者,送聯合甄選委員會彙編甄選簡章。
  (二)各國民中學應依據甄選簡章所訂之資格條件推薦學生,並將學生
        名冊及有關資料函送各區五專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報名作業。
  (三)各區五專聯合甄選委員會應審核各推薦學生資料,將符合各五專
        學校所訂推薦標準之學生名單及其相關資料,函送各五專學校辦
        理甄選事宜。
  (四)各五專學校應通知符合推薦標準之學生,參加其辦理之指定項目
        甄試,並依甄選簡章及各校自訂之作業要點辦理甄選作業。
  (五)各五專學校於辦理甄選後,應將各學生甄選成績、錄取標準及錄
        取學生名冊送交聯合甄選委員會,並由聯合甄選委員會或各五專
        學校通知受推薦學生。
  (六)各區聯合甄選委員會應彙整各專校錄取報到學生名冊,函送教育
        部,各有關五專學校及當學年度高中、高職、五專暨相關之招生
        委員會。

六、推薦甄選招生名額:
  (一)各五專學校提撥推薦甄選之招生名額,由各校自行訂定,並列入
        甄選簡章中。
  (二)推薦甄選之錄取名額以當年公告甄選簡章所定名額為限。若甄選
        生未達錄取標準,得不足額錄取,其缺額(含錄取後放棄入學之
        名額)得併入五專聯招中辦理招生。

七、報名:
    凡符合推薦條件及五專一年級新生入學資格之國中應屆畢業生,均得
    向就讀學校申請推薦。申請推薦學生,每人限向一校(或一校一群)
    申請,否則取消學生推薦甄選錄取資格。

八、錄取報到:
  (一)經推薦甄選錄取之學生,必須依規定日期向錄取之專校辦理報到
        手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二)凡經錄取報到者,不得再參加其後當年度高中、高職及五專之新
        生入學招生,違者取消其後高中、高職及五專新生入學招生之錄
        取資格。

九、經費:
    為辦理推薦甄選試務工作所需經費,得向參加甄選學生收取報名費、
    國中推薦作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十、參與本方案推薦甄選之各國民中學、五專學校及聯合甄選委員會應秉
    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辦理推薦、甄選及各項試務工作。

十一、各五專學校每學年應建立推薦甄選入學學生在校成績及輔導等有關
      資料,並應進行本方案之成效追蹤研究。

十二、各五專學校得依本要點之規定,訂定推薦甄選入學招生辦法,報經
      教育部核准後自行辦理推薦作業。

十三、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