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要點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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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教育部為兼顧國民中學學生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
)相關科(組)自主選才,協助學生適性發展、建立學校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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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象:
(一)本要點所稱「五專」,係包括專科學校五年制、技術學院附設專
科部五年制相關科別。
(二)本要點所稱「推薦甄選」係指各國民中學依據參加推薦甄選之各
五專學校所定之甄選條件,推薦適合之應屆畢業生,其資格審查
符合該校甄選標準,經由各五專學校甄選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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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
(一)五專聯合甄選委員會
為推動本方案各項作業,由北、中、南三區五專學校分別組成各
區「五專聯合甄選委員會」,訂定聯合甄選入學招生辦法,審議
甄選簡章,規定推薦甄選之作業方式與程序,據以辦理推薦甄選
工作。
(二)甄選委員會
參加本方案之五專學校應成立甄選委員會,由校長、行政主管、
相關科(組)主任及教師代表若干人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訂
定甄選入學作業要點,規定學校甄選之作業方式與程序,配合辦
理推薦甄選工作;並彙整該校(或分群)要求具備之推薦條件、
甄選標準、錄取方式、錄取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送聯合甄選
委員會詳列於甄選簡章。
(三)推薦委員會
各國民中學應成立推薦委員會辦理推薦工作,依本要點訂定推薦
作業實施計畫,規定推薦原則及有關程序,在校內公布後審慎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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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薦甄選入學程序:
(一)參加本方案之五專學校應研訂各校(或分群)推薦條件與甄選標
準者,送聯合甄選委員會彙編甄選簡章。
(二)各國民中學應依據甄選簡章所訂之資格條件推薦學生,並將學生
名冊及有關資料函送各區五專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報名作業。
(三)各區五專聯合甄選委員會應審核各推薦學生資料,將符合各五專
學校所訂推薦標準之學生名單及其相關資料,函送各五專學校辦
理甄選事宜。
(四)各五專學校應通知符合推薦標準之學生,參加其辦理之指定項目
甄試,並依甄選簡章及各校自訂之作業要點辦理甄選作業。
(五)各五專學校於辦理甄選後,應將各學生甄選成績、錄取標準及錄
取學生名冊送交聯合甄選委員會,並由聯合甄選委員會或各五專
學校通知受推薦學生。
(六)各區聯合甄選委員會應彙整各專校錄取報到學生名冊,函送教育
部,各有關五專學校及當學年度高中、高職、五專暨相關之招生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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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薦甄選招生名額:
(一)各五專學校提撥推薦甄選之招生名額,由各校自行訂定,並列入
甄選簡章中。
(二)推薦甄選之錄取名額以當年公告甄選簡章所定名額為限。若甄選
生未達錄取標準,得不足額錄取,其缺額(含錄取後放棄入學之
名額)得併入五專聯招中辦理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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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名:
凡符合推薦條件及五專一年級新生入學資格之國中應屆畢業生,均得
向就讀學校申請推薦。申請推薦學生,每人限向一校(或一校一群)
申請,否則取消學生推薦甄選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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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錄取報到:
(一)經推薦甄選錄取之學生,必須依規定日期向錄取之專校辦理報到
手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二)凡經錄取報到者,不得再參加其後當年度高中、高職及五專之新
生入學招生,違者取消其後高中、高職及五專新生入學招生之錄
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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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
為辦理推薦甄選試務工作所需經費,得向參加甄選學生收取報名費、
國中推薦作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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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參與本方案推薦甄選之各國民中學、五專學校及聯合甄選委員會應秉
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辦理推薦、甄選及各項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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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五專學校每學年應建立推薦甄選入學學生在校成績及輔導等有關
資料,並應進行本方案之成效追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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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五專學校得依本要點之規定,訂定推薦甄選入學招生辦法,報經
教育部核准後自行辦理推薦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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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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