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申請設置二年制技術院系審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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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因應社會發展,健全專科教育,提昇專科學校畢業生專業素
  質並擴充在職進修管道,促進大學多元化發展,於各大學申請設置二年
  制技術院系時,審核相關事項有所遵循,特訂立本要點。
二、大學院校設置二年制技術院系,以傳授專業理論及實務技能,著重實
  作與實習,養成高級專業實務人才為宗旨。
三、大學以設置技術系或技術學院,獨立學院以設置技術系為原則,所設
  系別應銜接專科學校已設置科組及相關科組,並得依產業發展情形規劃
  設置新類系。各校設置技術院系依大學法第五條規定須報經教育部核准
  。
四、大學校院設置二年制技術院系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招收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
  同等學力資格者;進修部二年制技術院系在職進修班招收符合上述學歷
  (力)
  資格並於畢業後具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在職人員。
五、各校二年制技術院系得視需要聯合或單獨招生,其公開招生辦法由聯
  招會或各校擬訂報教育部核定。考試科目應包括專業科目及共同科目。
  另為鼓勵資深在職人員在職進修,各校得視需要聯合或單獨辦理推薦甄
  試入學,或參照「技術學院進修部四年制、專科學校夜間部二年制入學
  考試在職人員依畢(結)業年資及職業證照升學優待實施要點」,依畢
  業年資和甲、乙級職業證照訂定升學優待規定併入公開招生辦法報請教
  育部核定。
六、各校申請二年制技術院系,其校地、校舍面積符合規定者,得採增設
  或調整系班方式辦理。其採調整系班方式辦理者,現有四年制各系一班
  得調整為二年制技術系二班(含在職進修班)並優先核給;其未符規定
  者僅得採調整系班方式辦理。進修部二年制在職進修班所設系別以日間
  部已設立之系別為原則。
七、各校二年制技術院系及進修部二年制在職進修班均需修習七十二至八
  十二學分,課程應兼顧專業理論與實務知能,注重實務、實作與建教合
  作,並須避免與專科學校課程重疊,在職進修班課程並應特別著重在職
  人員進修需要,其課程由各校自行規劃。
八、各校二年制技術院系修業年限二年,進修部二年制在職進修班修業年
  限三年,並均得視學系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及視學系實際需要另增加實
  習半年至二年。
九、各校二年制技術院系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有實習年限者
  ,並須實習完成,由各校授予學士學位。
十、各校設置二年制技術院系,私立大學院校每班合格專任教師(不含助
  教)至少二‧五人;進修部在職班每班至少0‧五人。國立大學院校設
  置二年制技術院系,以現有四年制各系調整者,不得增加員額。以增設
  系班辦理者,每班員額為四員一工;至進修部二年制在職進修班,無員
  額編制,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各校所聘教師除須符合規定資格外,應
  具備實務經歷,並列為重點審查項目。
十一、各校二年制技術院系均應依實作或實務課程需要,購置相關實習實
    驗設備與器材,增置必要之專業教室,並列為重點審查項目。其購置
    相關設備及增置必要之專業教室,得優先使用本部核給之重要儀器設
    備補助。
十二、各校二年制技術院系學雜費徵收標準比照大學日間部徵收,進修部
    二年制在職進修班比照大學夜間部徵收。
十三、各校二年制技術院系以日間上課為原則,進修部二年制在職進修班
    可利用夜間、週未或週日上課,其以週未及週日上課者,每日不得超
    過八小時。
十四、各校申請技術院系應提出設系或調整系別計劃,具體詳述設立或調
    整理由,發展方向、師資、課程、建教合作計劃、圖書、設備、空間
    、擬授予學位名稱,相關類系在國內設置狀況、與關聯產業互動情形
    ,及畢業生發展前景等。獨立校區附設技術學院另須提出校區規劃書
    、發展目標計劃及行政組織等。
十五、前項設系、調整系別計劃或獨立校區規劃書,國立大學應提校務會
    議審查通過,私立大學院校除提校務會議通過並應提董事會議審查通
    過。
十六、各校二年制技術院系設置初期,由本部組成專案小組予以訪視輔導
    ,其後納入正式技術學院評鑑,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各校辦理成效
    列為本部核准增設系班及各項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十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