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提升技專校院學生外語能力專案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執行挑戰2008年: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推動技專校院教學國際化,提升學生外語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輔導各技專校院依現有條件及資源,建置提升學生語言學習興趣及專
    業外語能力之課程、環境與活動,以奠定學生國際競爭力之基礎。

三、補助對象:
    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四、補助項目:
  (一)外語檢測學習課程。
  (二)補救教學計畫。
  (三)推動外語教學改進方案及教學實驗計畫。
  (四)辦理全外語營計畫。
  (五)引進外籍師資及配套計畫。
  (六)外籍生英語授課學程開設及配套計畫。

五、補助原則:
  (一)每校申請以一案為限。
  (二)各校補助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三)申請補助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自行提列相對配合款。
        1.公立學校至少提列計畫申請金額之百分之十五以上,得全數編
          列為資本門。
        2.私立學校至少提列計畫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其中百
          分之四十以上之配合款應編列為經常門。
        3.配合款得依本部實際審查補助金額之結果,按比例調整。
  (四)補助以經常門經費為限,並不得支出下列項目:
        1.增聘專任師資經費(短期客座教授等除外)。
        2.計畫主持人費。
        3.行政管理費。
        4.專任助理勞保險、勞退費。
        5.師生出國差旅費。
  (五)各計畫經費編列應依審查意見重新修正報部後辦理撥款作業;執
        行期間,同屬業務費之各分項子計畫有賸餘經費時,除人事費與
        業務費二者之間外,得於經常門經費內互相流用。
  (六)國外講員來台生活費,比照國科會相關規定辦理,補助天數除主
        講人實際講學天數外,並得於前後各酌加一日。
  (七)其他各項經費,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教
        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要點、專職助理薪資標準表、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編列經費及執行。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計畫年度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二)申請程序:
        1.計畫書格式:參照計畫申請書格式(附件一、二)撰寫,無該
          項資料者請註明(無),並得視個別計畫需要增列項目。
        2.寄送計畫書:檢具計畫申請書一式四份,於計畫申請截止日前
          ,送達本部指定承辦單位,逾期不予受理。

七、審查作業:
  (一)審核期限:計畫年度之二月十日前。
  (二)審查方式:由本部聘請技職校院國際合作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學者
        專家,依規定審查。
  (三)審查程序:
        1.初審:由三位初審委員,依本要點之規定就計畫內容執行審查
          作業,審查平均未達七十分者不得送複審。
        2.複審:由技職校院國際合作諮詢委員會依年度外語補助重點與
          初審結果等審定,錄取率以百分之四十五為原則,並推薦報本
          部核定。
  (四)審查重點及配分:
        1.初審評分配分百分比
          ┌──┬───────────────────┬──┐
          │項次│        重                點          │配分│
          ├──┼───────────────────┼──┤
          │ 1  │計畫目標與具體考核指標是否明確、合宜且│20%│
          │    │可行?                                │    │
          ├──┼───────────────────┼──┤
          │ 2  │計畫內容活動設計是否能有效提升學習動機│30%│
          │    │和營造英語環境?各子計畫間是否相輔相成│    │
          │    │?                                    │    │
          ├──┼───────────────────┼──┤
          │ 3  │執行性(執行組織規劃、往年相關計畫成效│15%│
          │    │)                                    │    │
          ├──┼───────────────────┼──┤
          │ 4  │資源之整合與配置(配合款及校內之人力、│20%│
          │    │經費、設備)。                        │    │
          ├──┼───────────────────┼──┤
          │ 5  │外部資源之參與、整合與運用(參與本部北│15%│
          │    │中南英語教學資源中心活動)。          │    │
          └──┴───────────────────┴──┘
        2.加權計分
        ┌───┬─────────────┬────────┐
        │      │        項     目         │    計    分    │
        ├───┼──┬────┬─────┼──┬──┬──┤
        │1.各校│(1) │校外檢測│各校排名  │前十│前十│前五│
        │  申請│英語│(為一般│          │五名│名  │名  │
        │  計畫│檢定│入學申請├─────┼──┼──┼──┤
        │  加分│通過│及業界認│相當於歐盟│ +1 │ +2 │ +3 │
        │  標準│率  │可之語言│CEF 英語能│    │    │    │
        │      │    │檢測項目│力A2級以上│    │    │    │
        │      │    │)      │通過率    │    │    │    │
        │      ├──┼────┴─────┼──┴──┴──┤
        │      │(2) │獲行政院研考會優質英│      +1        │
        │      │雙語│語環境建置獎章(限取├────────┤
        │      │環境│得 3年內得參照加分)│      +2        │
        │      │建置│                    ├────────┤
        │      │    │                    │      +1        │
        ├───┼──┴──────────┼──┬──┬──┤
        │2.前一│(1) 期末報告審查          │九十│八十│未達│
        │  年度│                          │分以│分以│七十│
        │  核定│                          │上  │上  │分  │
        │  補助│                          ├──┼──┼──┤
        │  計畫│                          │ +3 │ +1 │ -3 │
        │  之執├─────────────┼──┴──┴──┤
        │  行成│(2)計畫核定總經費執行率未 │       -2       │
        │  效計│   達90%                 │                │
        │  分  ├─────────────┼────────┤
        │      │(3)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成果 │       -2       │
        │      │   報告                   │                │
        │      ├─────────────┼────────┤
        │      │(4)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結經費 │       -2       │
        └───┴─────────────┴────────┘

八、經費請撥、核銷及展期:
  (一)經費執行期程及查核
        1.配合計畫執行期限,經費執行期程為核定補助年度之三月一日
          至十二月十五日。
        2.經費請撥截止期限為三月十日,經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期限內
          完成修正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陳報本部,逾期視為放棄執行本
          計畫,不予補助經費。
        3.請款時,應繳交下列文件:
         (1)修正後經費表及計畫書(無需膠裝)各一式二份及電子檔一
            份。
         (2)聯絡人及子計畫項目一覽表一式二份及電子檔一份(詳附件
            三)。
         (3)依網站要項建置(詳附件四)之網站首頁影本(含網址)一
            式二份。
         (4)請款領據一份。
        4.計畫執行應依執行期限辦理完畢,不得辦理展延。如有結餘款
          應依計畫總經費分攤比例繳回本部。
        5.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與帳目,如發現
          學校執行不實,除要求執行學校限期改進外,並得收回已撥之
          經費。
  (二)計畫經費收支處理
        1.計畫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一切計畫經費收支,經費專款專用
          ,不得移作他用,如有不當使用經查證屬實者,補助款應予追
          繳,並停止受理申請計畫審查一年。
        2.學校各項財務及財物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相關
          規定處理。另有關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責辦
          理。
  (三)會計收支報告學校應於核定補助年度之十二月十五日前,將經費
        收支結算表併同結餘款函送本部核結,各計畫原始憑證分類整理
        並裝訂成冊,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
        註明科目及用途,如有英文名詞,須附註中文,並經計畫執行學
        校首長及有關人員如主辦會計、事務採購、財物驗收或保管暨計
        畫主持人等蓋章。
  (四)各計畫執行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相同計畫,如經發
        現有違規情事,得追繳補助經費。
  (五)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
        業手冊、政府採購法、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及設備採購明細表格式如教育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表。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校經核定計畫後,應依本部建議格式建置專屬網站與本部指定
        相關網站連結,並配合教學計畫充分運用,將本案辦理成果及進
        度適時上網公告,並列計畫執行進度管考。
  (二)各校經核定計畫後,應依計畫執行,未經本部同意而有隨意變更
        情事,本年度補助經費應予追繳,並停止受理申請計畫審查一年
        。
  (三)本專案補助執行成效績優學校,由本部擇二所或三所學校上網公
        告及補助分區辦理提升學生外語能力觀摩研討會,並列入下年度
        本部專案補助計畫審查參據。
  (四)各校應依限繳交修正計畫及經費核定表請撥專案經費、填報本部
        各項成效管考表格,於七月十五日函送期中報告一式二份至本部
        、一份至本部指定承辦單位,並於核定補助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
        ,依據規定格式繳交期末報告書一式四份(參照附件五)至本部
        指定承辦單位,並函送本部一式二份;進度執行成效及各校計畫
        執行成效列入下年度本部專案補助計畫審查參據。未於當年度十
        一月三十日前提出期末報告者,取消該校翌年度申請資格。
  (五)各校應自訂成效管考達成率,執行成效列入下年度本部專案補助
        計畫審查參據。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部得併同學校相關經費補助案辦理訪視。
  (二)計畫案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