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專科學校提升整體教學品質專案計畫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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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引導專科學校重視教學品質,發展
    自我特色,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事件或經
    本部糾正之公私立專科學校。

三、申請程序及補助金額:
  (一)每校限申請一案,以二年為規劃期程,每年計畫金額以補助新臺
        幣二千萬元為上限。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學校申請補助,應擬具計畫書,於本部規定期限
        內提出,逾期者不予受理。

四、學校所提計畫應能提升全校性整體教學品質與發展學校特色;設有護
    理科者,應輔以護理教育發展計畫,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畫名稱及摘要。
  (二)曾獲本部其他全校性補助計畫檢核表。
  (三)曾獲本要點補助之學校,應就歷年辦理情形,提報執行成果(包
        括獲本部經費補助)。
  (四)整體計畫推動架構。
  (五)計畫具體內容及配套措施(包括計畫目標、策略、執行方法、實
        施步驟、可能遭遇困難與解決方法及學校自訂績效指標等)。
  (六)管考機制與預期效益,應明列管考計畫執行進度與質化及量化績
        效指標。
  (七)檢附學校所定相關規定、調查表、分析報告、課程規劃,或其他
        補充資料,並得提供線上文件及連結網址,以供檢視。
  (八)經費需求(包括學校配合款)。

五、審核基準:
  (一)建立辦學品質保證機制:學校應落實以學生學習成效為核心之教
        學品質保證及檢核機制。
  (二)學生核心能力及實務能力養成:
        1.學校應依據學生能力養成目標規劃課程及安排授課教師,並落
          實透過課程外審及定期檢討機制,規劃通識與專業及實習課程
          ,加強實務課程發展,以培養學生基礎力、就業力及國際力之
          成果。
        2.學校應落實學生校外實習,以協助學生在校期間之學習即能與
          職場連結,培養學生畢業即能就業及紮實之實作能力。
        3.學校應落實畢業生流向長期追蹤機制,提升畢業生及雇主滿意
          度調查之回收率及抽樣代表性,並將調查結果具體回饋於課程
          與教學之檢討及改善。
        4.學校應再檢討目前輔導措施之有效性,落實學生學習輔導機制
          ,以確實協助學生提升學習成效。新生接受輔導、學習成效不
          佳學生接受輔導及學習成效改善比率應予提升。
  (三)健全教師實務及教學之支援機制:
        1.減輕教師教學負擔:學校應具體研擬降低生師比及專任教師每
          週授課時數之措施,以減輕教師教學負擔,協助教師提升教學
          品質。
        2.提升教師實務及教學專業知能:學校應落實對新進(初任)教
          師之輔導,協助教師具備教學專業知能;對現職教師應落實協
          助實務及教學精進之機制,包括教師專業社群、教師赴公民營
          機構深度研習及深耕服務。
        3.教師教學評量機制:教師教學評量機制應建立多元評量方式,
          學生對教師教學滿意度問卷調查應提升信度及效度,確保相關
          資訊回饋作為教師教學專業知能精進之參考依據。
        4.教師多元升等:學校應落實教師多元升等制度,鼓勵教師投入
          教學實務或技術應用研究,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實務能力。
  (四)發展學校特色:學校應以創新理念為核心,檢視自身發展優勢及
        資源條件,結合地方產業脈動及社會發展需求,以發展學校特色
        。
  (五)護理教育質量提升:學校設有護理科者,應達成本部提升護理專
        科學校師資素質方案所定各項關鍵績效指標。

六、審核方式:由本部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
  (一)初審:由本部進行資格審查;資料逾期寄出、資料不全或資格不
        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複審:由審查小組先進行書面審查,視審查需要再由本部安排簡
        報會議;必要時,得赴校實地訪視。

七、本要點補助經費編列及使用原則如下:
  (一)各申請計畫經費經常門與資本門應予分列,經常門經費占補助經
        費百分之七十,資本門經費占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學校應提撥本部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配合款(經常門與
        資本門應予分列,經常門、資本門比率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三)本要點補助應用於學校提升教學品質並建立完善配套措施,不得
        用於附屬機構;補助項目不得包括新建校舍建築、與教學無關之
        設備經費、新聘編制內師資、行政管理費與內部場地使用費、學
        校之相關人員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
        費、諮詢費、編制內人員加班費及對學生之獎助(包括學校給予
        學生之各項公費、獎助學金)。
  (四)學校得運用本要點補助經費於聘請兼任教師,以協助教師進修或
        提升其實務能力。聘用兼任教師,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及相關
        規定辦理。
  (五)因應本要點推動事項增聘之專、兼任研究助理等編制外專案計畫
        工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依學校自行訂定之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得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費用支給標
          準表核支。但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者,應由學校自籌款
          勻支。
        3.本要點所增聘專任研究人員、助理之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
          費、勞退基金(離職儲金)。
        4.學生擔任本要點所定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本部專科
          以上學校強化學校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辦理
          。學習型助理支給之獎助學金,或僱傭型助理支給之薪資、勞
          健保及勞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等經費,得由補助經費支應
          。
  (六)學校之出國計畫不得編列為補助項目。
  (七)相關經費編列、執行標準及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中
        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及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學校應於期限內函報計
        畫之經費收支結算表、建築或設備採購明細表及期末成果報告書
        各一式二份辦理結報;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者,其所列支之
        費用不予補助且追繳外,應負相關責任,並酌予刪減、停撥次年
        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八)學校運用本要點補助經費購置之設備,應於購置後以固定標記註
        明本部補助字樣。

八、績效考評及淘汰機制:
  (一)學校應配合本部評核作業時間,提報執行成果報告書(應呈現學
        校自訂之質化及量化績效指標達成情形)。
  (二)經核定之計畫不得任意變更,有不可抗力之因素需更改計畫內容
        者,應報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其執行時任意修改計畫者,不
        予補助,已撥付者,應追繳相關補助經費。
  (三)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執行,專款用於提升學校整體教學
        品質;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之學校,應繳回補助經費。
  (四)學校計畫之執行成效,納入次年度補助參考;經評核屬未依計畫
        確實執行或成效不彰者,本部得停止或刪減以後年度之補助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