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技專校院與產業園區產學合作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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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技職學校與產業界交流及共同研究合
    作,落實產學合作成效,建立各校實務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本部為建立技專校院與產業界之產學合作機制,將技專校院所系
        別依其專業領域,以專題製作之策略,主動配合產企業界需求,
        提出專題研發或創新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由技專校院全面認養產業園區之企業,以達成下列目的,協助產
        業轉型發展:
        1.改善產企業及協助產企業解決問題。
        2.結合學校資源,落實務實致用之特色。
        3.填補學校培育人才與產業人才需求之落差。

三、合作內容:
    以創新、研發、診斷、整併、管理、服務及人才培訓等方式為主要內
    容。

四、補助對象:
    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申請學校)。

五、資格:
    申請學校申請本計畫時,其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配合之學生資
    格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
        1.計畫主持人:計畫執行單位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師。
        2.共同主持人:其他公民營機構共同參與者。
  (二)配合之學生:技專校院在學學生。

六、合作企業:
  (一)本要點所稱合作企業,指依法登記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且符合經
        濟部認定標準所規範之事業,以在產業園區內設廠為優先。
  (二)合作企業參與本計畫以全程參與為原則,並配合提供適當合作資
        源。

七、計畫限制條件:
  (一)每一計畫至少配合一家合作企業。
  (二)每一計畫應有學生參與。
  (三)計畫可以跨校以團隊整合之方式實施。
  (四)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

八、申請期限:
  (一)本部每年受理一次研究計畫申請,申請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計畫執行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得視計畫需要延長其結案期限。

九、申請方式:
    計畫主持人應備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及其電子檔,由申請學校彙整並
    造具申請名冊,依本部公告之方式提出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
    者,不予受理:
  (一)計畫申請書:內容包括基本資料、計畫摘要、合作企業參與申請
        書及資料、合作背景及動機、國內外之技術評估及創新、專利蒐
        尋、計畫架構及任務編組、創新方法、技術提升指標效益與實務
        應用潛力及創新經費細項等;必要時本部得要求申請人到部簡報
        。
  (二)主持人資料:計畫主持人個人資料表及有利證明文件,證明具備
        執行本計畫能力相關資料。

十、審查:
  (一)本部得依計畫之領域特色,成立審查小組負責計畫之審查工作並
        於受理案件後二個月內審查完畢。
  (二)本部審查指標如下:
        1.須有合作廠商申請書。
        2.促進師生專業職能提升,並達到人才培育目標。
        3.達成合作企業創新、解決問題及研發等目標。
        4.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十一、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部及公立學校配合款之經費運用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企業及私立學校配合款視計畫實際
          需要編列運用,企業配合款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人事費:企業應編列主持費,計畫主持人得支領主持費,共同
          主持人不得支領主持費。
    (三)設備費:計畫內編列之設備歸屬學校。
    (四)管理費:企業應編列配合款之百分之十五為管理費。
    (五)經費配合比率原則:合作廠商以百分之四十以上、學校配合款
          百分之十以上,本部補助經費額度,視案件性質及預期成效以
          補助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十二、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方式:計畫執行學校應於補助核定通知日起三十日內
          ,完成與合作廠商之簽約,並彙整各核定案,以校為單位修正
          整體經費需求後報本部請款,逾期不予受理。
    (二)經費核銷方式:計畫執行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滿二個月內,分
          別向本部及合作企業繳交成果報告,並以校為整體依本部規定
          辦理經費核銷。成果報告之格式及繳交方式依本部規定辦理。
    (三)其他補助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三、補助成效考核:
      計畫執行學校應確實督導核定計畫之執行進度、經費運用與智慧財
      產管理,本部除就相關期中報告、成果報告進行查核外,並得視需
      要以校為單位辦理抽訪。
      計畫經本部查核,確認有明顯不符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並得取
      消計畫執行學校次年提案資格。
      計畫成果報告經評議為優等者,本部得邀集辦理成果發表活動予以
      獎勵,相關計畫執行學校及計畫主持人應配合辦理。

十四、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合作成果:
    (一)本計畫獲得之智慧財產權除經本部認定歸屬本部所有者外,全
          部歸屬計畫執行學校所有,計畫執行學校負管理及運用之責,
          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
          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由學校與合作企業訂定契約處理申請
          專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等事宜。企業配合款達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依有關規定原則由企業取得專利。
    (二)計畫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變更計畫執行學校時,其研發成
          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項,由原計畫執行學校函報本
          部同意後辦理。
    (三)除智慧財產權成果外,其他合作成果由學校與合作單位依政府
          有關法令規定訂定契約規範之。

十五、預期效益:
    (一)企業界方面:
          1.提升產業競爭力。
          2.協助產業轉型發展。
          3.促進產業升級提高效率。
    (二)學校方面:
          1.培育務實致用之技術人才。
          2.增進教師知能等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