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技專校院於決定學校名稱時,為發展學校特色,並避免有致公眾混
淆誤認之虞,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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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專校院之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之類別、等級;公立者並應冠以國
立、省(市)立或縣(市)立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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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等級、同一地區有二所以上相同或相似類別學校,其擬定之校名相
似時,應另加足資區別之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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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命名:
(一)相同或近似於國內或國際知名組織名稱者。但經徵詢其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二)相同或近似於其他先使用於同一等級之學校名稱者。
(三)名稱諧音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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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設私立學校不得以縣(市)以上地名為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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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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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立技專校院因改名科技大學、改制技術學院或其他原因須變更學校
名稱時,應至少擬議三個校名報送教育部,提交大學設立、變更審議
委員會審議後,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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