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校院二年制推薦甄選入學方案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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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及技術校院二年制(以
    下簡稱二技校院)相關系(組)自主選才,有效推動辦理推薦甄選入
    學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特訂定「技術校院二年制推薦甄選入學
    方案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二技校院」,係包括科技大學與技術學院大學部二年制
    ,及大學校院附設二年制技術(學)系相關系別。

三、本要點所稱「推薦選入學」係指專科學校(含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
    依據各參加推薦甄選之二技校院校系所訂選才條件,推薦符合條件之
    專科應屆畢業生,其條件、成績符合該校系甄選標準,經由二技校院
    甄選入學。

四、參加本方案之二技校院得組成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共同試務、訂定
    聯合招生辦法、審議甄選簡章、規定推薦甄選之作業方式與程序:其
    主辦學校由參與之二技校院推選,必要時得由本部指定之。

五、參加本方案之二技校院應成立甄選委員會,由校長、行政主管、相關
    學系主任及教師代表若干人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甄選委員會應訂
    定甄選入學作業要點,規定學校甄選之作業與程序,據以辦理推薦甄
    選工作;並彙整該校各系科(組)所要求之推薦條件、甄選標準、錄
    取方式、錄取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送聯合甄選委員會詳列於甄選
    簡章。

六、參加本方案之二技校院,其各系(組)應經學校同意後組成甄選小組
    ,由該系主任、相關學系專任教師代表等組成,系主任為召集人,必
    要時得聘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士為小組委員參與討論,訂定該系(組)
    要求具備之推薦條件、甄選標準、錄取方式、錄取名額及相關注意事
    項等,詳列於甄選簡章,並參與該系(組)甄選工作。

七、各專科學校(含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應成立推薦委員會辦理推薦工
    作,依本要點訂定推薦作業實施計畫,規定推薦原則及有關程序,在
    校內公布後審慎辦理。

八、推薦甄選入學應依照左列程序辦理:
  (一)各專科學校依據甄選簡章所訂之資格條件推薦學生,並將學生名
        冊及有關資料函送各二技校院甄選委員會辦理報名作業。
  (二)各二技校院應審核各推薦學生資料,及通知符合推薦標準之學生
        ,參加其辦理之指定項目甄試,並依甄選簡章及各校自訂之作業
        要點辦理甄選作業;必要時得委託聯合甄選委員會協助審查後,
        將符合各二技校院校系組所訂推薦標準之學生名單及其相關資料
        ,函送各二技校院辦理甄選事宜。
  (三)各二技校院於辦理甄選後,應將各學生甄選成績、錄取標準及錄
        取學生名冊送交聯合甄選委員會,並由聯合甄選委員會或各二技
        校院通知受推薦學生。
  (四)聯合甄選委員會應彙整各校系錄取報到學生名冊,函送本部、各
        有關專科學校及當學年度各二技校院暨相關之招生委員會。

九、各專科學校、各二技校院及聯合甄選委員會應秉公正、公平、公開之
    原則辦理推薦、甄選及各項試務工作。

十、二技校院各系(組)提撥推薦甄選之招生名額,由各校自行訂定,並
    列入甄選簡章中。

十一、推薦甄選之錄取名額以當年度公告甄選簡章所定名額為限。若甄選
      生未達錄取標準,得不足額錄取,其缺額(含錄取後放棄入學之名
      額)得併入當學年度二技聯招中辦理招生。

十二、凡符合推薦條件之應屆專科學校畢業生均得向就讀學校申請推薦。
      申請推薦學生,每人限向一校一系(或一校一群)申請,否則取消
      學生推薦甄選錄取資格。

十三、經推薦甄選錄取之學生,除非事前以書面向錄取之二技校院聲明放
      棄錄取資格,否則一律不得再參加其後當年度之各二技校院之新生
      入學招生,違者取消其後各二技校院新生入學招生之錄取資格。

十四、經推薦甄選進入二技校院就讀之學生,其就讀期間不得轉系(組)
      ;惟情況特殊提經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十五、各二技校院每學年應建立推薦甄選入學學生在校成績及輔導等有關
      資料,並應進行本方案之成效追蹤研究。

十六、各專科學校辦理推薦所需費用,由各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二技校
      院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共同試務所需經費,由報名費支應,必要時
      得由本部專款補助;各二技校院辦理甄選所需費用,由收取之報名
      費支應及指定項目甄試費支應為原則。

十七、各二技校院得依本要點之規定,訂定推薦甄選入學招生辦法,報經
      本部核准後自行辦理推薦甄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