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建立策略聯盟計畫經費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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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職校院間互動及強化夥伴關
    係,建立學校間垂直與水平合作、整合教育資源及促進學生學習銜接
    ,並向下延伸至各國民中學,規劃國民中學學生體驗學習課程及宣導
    活動,以提升學生就近就讀技職校院意願,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對象:
  (一)公私立技專校院。
  (二)公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及普
        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以下簡稱高職)。
  (三)公私立國民中學(包括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
        。

三、辦理期程:各區策略聯盟計畫依本部每年核定之計畫期程辦理。

四、策略聯盟組成方式及程序:
  (一)組成方式:由本部依直轄市、縣(市)及各技專校院分布狀況,
        劃分為數個責任區。
  (二)組成程序:
        1.由技專校院邀請高職參加,責任區內國民中學之分配,由主辦
          學校與協辦學校協商後辦理。
        2.由本部指定或由組成之技專校院互推一校擔任主辦學校,其餘
          技專校院為協辦學校,參加之高職為合作學校,共同研議計畫
          書,由主辦學校彙整後,向本部申請經費補助,經本部審查核
          准後予以補助。
        3.為達資源有效利用及社區合作之目標,策略聯盟合作學校所在
          位置,得以直轄市、縣(市)或參酌高中職社區化之一個或數
          個適性學習社區為範圍。
        4.技專校院每校以參與一組策略聯盟為限。但技專校院於不同地
          理區域設立分校或分部者,得分別參與不同組之策略聯盟。
        5.高職參與策略聯盟組數,最多不得超過二組。
        6.各策略聯盟辦理之各項活動,聯盟內各國民中學、高職報名參
          加後,有餘額者,得接受聯盟外各國民中學、高職報名參加。

五、辦理內容:實地到各國民中學宣導技職教育及規劃國中學生體驗學習
    課程;其具體內容如下:
  (一)技職教育宣導活動:
        1.由主辦學校協商各協辦學校所屬國民中學宣導責任區及其分工
          。
        2.由主辦學校及協辦學校分別就所負責國民中學宣導校數需要,
          推薦足夠數量之熟悉技職教育並擅長演說之校內正式教職員工
          ,擔任宣導種子師資,並依據分工至各國民中學辦理宣導活動
          。
  (二)技職類科體驗學習課程:
        1.由主辦學校依據聯盟學校特色,共同協商規劃實地觀摩體驗辦
          理群類及方式。
        2.由協辦學校依據學校特色及教師專長擇定專長特色群類,辦理
          體驗學習活動;其辦理方式得為互動式教學活動、設備資源參
          觀、簡易設備操作課程或相關對談機制等。各種活動安排,應
          注意學生安全維護。
  (三)技專校院得與高職分享專題實作經驗,並辦理專題實作相關活動
        (應包括課程規劃、教學設計、進行教學活動、教學評量與檢討
        及改進等各項活動)。
  (四)各責任區應成立區域性技職教育諮詢窗口,提供各責任區內師生
        家長有關技職教育升學進路及類科相關諮詢。
  (五)各責任區得辦理其他增進技職教育類科屬性或升學進路發展有關
        之活動。

六、補助經費來源:
  (一)本要點之補助經費,由本部依年度預算額度,統籌分配補助經費
        。
  (二)本計畫係補助技專校院與高職及國民中學建立策略聯盟所需經費
        ,應由主辦及協辦學校提撥配合款。

七、補助基準及配合款:
  (一)補助基準:
        1.主辦學校行政運作經費補助:編列之補助經費占計畫業務費全
          部補助額度百分之十,用以推動策略聯盟整體運作計畫。
        2.每組策略聯盟以補助技專校院為主,補助金額依責任區內之國
          民中學學校數及計畫內容規劃而有差異。
  (二)配合款:技專校院主辦及協辦學校應提撥配合款,總金額應達本
        部業務費辦理技職教育宣導活動及體驗學習課程補助經費百分之
        十以上。

八、申請作業:
  (一)計畫研提程序及注意事項:
        1.計畫研提程序:由技專校院考量區域位置均衡性及特殊產業屬
          性,邀請合作學校依下列規定,共同研擬計畫報本部審查:
         (1)主辦學校依本要點之規定、資源現況、需求優先順序及作業
            手冊,與協辦及合作學校召開說明會,並分別研擬各項子計
            畫。
         (2)協辦學校及合作學校將研擬之子計畫及其他相關資料送主辦
            學校彙整。
         (3)主辦、協辦及合作學校所研提之各子計畫,應檢附技專校院
            及高職研商之會議紀錄,以確定合作雙方之合作意願。
         (4)主辦學校應審查、評估、協調及彙整各項子計畫書、學校策
            略聯盟契約、技專校院與高職研商之會議紀錄及其他附件,
            作成總計畫書,依規定提報本部。
        2.注意事項:
         (1)各項子計畫之研擬,應符合計畫補助之各項子計畫辦理項目
            。
         (2)與產業有關之策略聯盟子計畫,應檢附產業認可之相關文件
            。
         (3)各聯盟應就區內各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老師及導師優先)及
            學生,辦理至少一場宣導說明會;其規劃辦理家長說明會者
            ,得視各國民中學需求情況,結合數所國民中學共同辦理。
         (4)各聯盟至責任區內國民中學宣導之內容,應包括高職與五專
            之學制及類科簡介。
         (5)各聯盟應妥善整合利用校內資源辦理體驗學習課程,其對象
            以非國民中學技藝教育班學生為優先,並兼顧辦理品質及參
            加人數。
         (6)各聯盟主辦學校應發揮策略聯盟整合功能,結合合作學校協
            助責任區內國民中學適性輔導,並得配合現有國民中學生涯
            發展教育相關活動、各直轄市、縣(市)輔導諮商中心及高
            中職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等,使師生家長
            得藉由各種適性輔導活動,協助學生依性向興趣及能力選擇
            最適性升學進路。
         (7)各項子計畫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補助經費。
  (二)申請程序:各主辦學校應依規定研擬總計畫書,於本部公告期限
        內,送達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計畫內容:包括整合後之總計畫(包括基本補助、推動整體運作
        計畫)及分項子計畫:
        1.計畫摘要。
        2.總計畫:應就計畫之背景、目標、重要性、工作項目管考方式
          及預期成果,分別敘明與聯盟組內其他子計畫之相關性,並於
          總計畫中呈現組織架構圖、總計畫及各子計畫關聯圖。
        3.子計畫:敘明各子計畫之名稱、背景、目標具體內容及配套措
          施(包括參與對象、人數、執行及管考機制)、實施進度及分
          工、經費需求、行政支援、預期成效。體驗學習課程之子計畫
          內容,並應載明辦理場次、專長特色群類、活動主題及辦理方
          式。

九、計畫審查:
  (一)審核基準:本部就各校所報申請計畫書,依下列審查重點進行審
        查:
        1.計畫目標符合政策,能整合資源並展現學校特色。
        2.計畫內容完整、可行及具有延續性、連貫性與發展性。
        3.經費運用妥當性及行政支援。
        4.計畫效益及管考機制。
  (二)審查方式:本部得邀請熟悉策略聯盟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
        必要時,得進行現場簡報。
  (三)各項計畫審查作業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十、補助經費支用原則:
  (一)本要點之補助,本部得視辦理內容補助主辦學校人事費、業務費
        及行政管理費;協辦學校僅補助業務費。
  (二)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三)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及檢附相關文件
        報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四)本要點不予補助加班費。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之主辦學校應依本部審查意見提出修正計畫,報本部核
          定後,始得檢據報本部辦理經費撥款。
    (二)本要點之經費應依規定於計畫完成後二個月內辦理結報。
    (三)受補助之技專校院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應依本部之規定按子計
          畫逐項填寫「作業手冊」之「成果報告書」及成果報告摘要表
          。

十二、督導考核:
    (一)為評估各策略聯盟計畫執行成效,本部得另組成專案小組進行
          外部評估及管考;必要時,得邀請各策略聯盟(包括主辦學校
          及協辦學校)列席報告或前往學校實地訪評。
    (二)為有效推動本要點之補助,本部得依實際需要辦理各策略聯盟
          之諮詢輔導。
    (三)主辦學校應於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一個月,繳交計畫執行情形
          及翌年計畫書之電子檔與紙本至本部;本部得辦理進度考核及
          計畫執行情形審查。審查結果及執行成效(包括訪視結果)將
          作為未來補助之參考依據。
    (四)主辦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詳實考核各子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效
          ,評估策略聯盟之目標達成,列入相關行政考核。
    (五)主辦學校應配合執行下列工作︰
          1.按時填報各項列管及檢核表冊。
          2.上網填報相關資料,供各界參考及進行工作列管。
    (六)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並應依本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執行各項計畫經費之
          支出及核銷;如有不符規定或不實,由本部追繳其補助款,並
          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三、獎勵:執行計畫績效優良之學校,得依權責獎勵業務相關承辦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