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大學農學院、海洋學院及農業、海事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農學、
海洋院校),依「大學法」第二十一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條及
「大學規程」第四十條、「專科學校規程」第三十條之規定,為配合
科學技術發展方案,建立教學、研究與推廣之完整制度,協助農、漁
業推廣單位推行各項農、漁業科技與管理新知,得分別申請成立農業
或漁業推廣委員會,並列入學校組織規程,連同農、漁業推廣委員會
組織規程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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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農學、海洋院校得就現有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分別遴選三至六名
兼任農業推廣教授或副教授,或二至四名兼任漁業推廣教授或副教授
(以下簡稱農、漁業推廣教授)酌予減少其教學時數,以資策劃推動
農、漁業推廣委員會工作。農、漁業推廣委員會並設專任職員二至三
名,列入學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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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農學、海洋院校農、漁業推廣教授之設置,應配合該地區農、漁業
推廣單位所需協助之重要農、漁業推廣項目,考慮校內有關科系教授
之專長,服務熱誠及對農、漁業推廣工作之興趣推薦適當人選,報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函請省市政府農、漁業主管機關報省市政
府核准聘為各區農業改良場或水產試驗所(包括分所)兼任研究員或
副研究員(不致酬),以利協助推動校外各項農、漁業推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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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農學、海洋院校農、漁業推廣教授之聘約依學校聘任一般教師之規
定,惟擔任農、漁業推廣教授工作之期間原則上定為二年,得經推薦
續任,其擔任農、漁業推廣工作視同擔任教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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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農學、海洋院校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應與各區農業改良場或水產
試驗所(包括分所)建立長期合作關係,充分利用已有之農、漁業推
廣系統,為農、漁業推廣人員提供技術或管理指導,並擴大工作接觸
面,促成各級推廣人力之有效配合及協助區域性農、漁業推廣重點計
畫,使其成為學校對農、漁業推廣單位農、漁業科技與管理支援之有
力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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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農學、海洋院校農、漁業推廣委員會協助農、漁業推廣工作,應考
慮可能提供協助之推廣項目,配合不同地區之實際情況,每年選擇三
|六鄉鎮或漁會為該院校之主要工作地點,藉以集中力量發揮工作效
果。但其他鄉鎮或漁會亦得請求提供必要之技術與管理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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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農學、海洋院校農、漁業推廣教授設置之後,應會同該地區農業改
良場或水產試驗所(包括分所)召開協調會議,就擔任推廣項目商討
工作方式、分工合作原則,以利工作之推行,每三個月共同舉行定期
檢討會一次,檢討工作之得失(定期檢討會由雙方輪流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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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農學、海洋院校所設農、漁業推廣教授,應就其專長,並與校內其
他教師隨時聯繫,以了解與農、漁業推廣有關之新知能,俾負農、漁
業推廣技術與管理協助之專責。必要時,得請其他教師參加實地技術
與管理協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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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農學、海洋院校所設農、漁業推廣教授,應以充分時間定期機動至
現場協助推廣人員指導核心農、漁民及參加重要推廣活動,以加強農
、漁業技術與管理之指導。遇有疑難問題則應帶回,與校內或農業改
良場、水產試驗所(包括分所)有關人員研商對策。各農、漁業推廣
委員會應定期發布通訊,洽請有關教師編製教材,及製作各項視聽資
料,以供農、漁業推廣單位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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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農學、海洋院校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依各院校
所提經費預算予以核定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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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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