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職業學校法第八條、第九條及高級職業學校試辦學年學分
制實施要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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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職試辦學年學分制學校實施學徒式教學、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
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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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徒式教學係運用事業單位優良之專業人才及設備,提升學校專業教
學品質,並輔導學生達到下列目標:
(一)探索工作世界,體驗職業工作,促進職業生涯發展。
(二)獲得實務學習經驗,增進理論與實務之統整。
(三)增進行職業最新之知識與技能,以適應行職業之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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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試辦學校應成立「學徒式教學推廣委員會」,負責本項業務之規劃、
審查及推廣等事宜。本會以校長為召集人,置委員數人及兼任秘書一
人,必要時得遴請學者專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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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聘請事業單位專業人員從事學徒式教學稱為師傅,其專長之認定
與聘用,學校參照左列條件由學徒式教學推廣委員會或依行政程序辦
理:
(一)具有技術教師之資格者。
(二)具有民俗技藝教師之資格者。
(三)實際從事該行業三年以上,具有卓越技術(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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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試辦學校於原實施校外實習制度繼續辦理外,得擇適當類科實施學徒
式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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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類科學徒式教學科目應從該科專業料目中整合設計之。學生每學期
得修讀學徒式教學科目與學分由學校自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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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試辦學校實施學徒式教學應依左列模式行之:
(一)遴聘校外具有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員到校授課。
(二)安排學生赴事業單位接受工作崗位上之實習。
(三)安排學生赴事業單位接受工作崗位外之訓練。
(四)安排學生赴事業單位參觀或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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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試辦學校得依各類科學徒式教學科目特色及辦理模式,以全科、部分
班級或遴選特定學生並徵求家長同意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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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徒式教學得在學期中或寒暑假,彈性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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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徒式教學科目之成績評量或學分採計,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學分之授課時數至少須滿十八小時,由學校依實施方式及
教學內涵自行決定之。
(二)每一學分授課時數之核計得以模組或單元方式累計。
(三)學生學習成績由師傅及學校輔導教師共同評定。項目包含出勤
情形、實習態度、技術成效及實習報告等。其項目評量方式及
配分比例由合作雙方共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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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試辦學校應依左列原則評估遴選合作之事業單位:
(一)核准設立登記有案,開業一年以上,資金穩固、管理健全、具
有員工訓練績效且營業情形良好者。
(二)設備及所提供之作業技能符合該教學科目之需求。
(三)專業人員具有師傅之資格者。
合作事業單位如僅為師傅個人從事專門技術(藝)之研究、應用、
創新或改良之工作場所,得不受前項之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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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作事業單位應負責專業知能之教學與訓練,加強生活輔導及職業
道德之培養,必要時應配合施行補救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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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試辦學校於學徒式教學期間,應指派專人為輔導教師至合作事業單
位協助教學輔導,並得併入基本授課時數或核支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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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赴合作事業單位接受工作崗位實習並從事勞務生產之學生,其在事
業單位中稱為技術生,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與學生簽定技
生訓練契約四份,載明工作津貼、雙方權利義務等。學校、事業單
位、技術生各持一份,並函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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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生在合作事業單位實習、訓練期間,如未從事勞務生產,學校得
支給事業單位從事教學、訓練所需之鐘點費、材料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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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事業單位師傅之鐘點費除依學校規定之外聘鐘點費支付外,於經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得視專業程度及專業聲望酌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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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試辦學校辦理學徒式教師所需費用應編列預算或由學校相關經費勻
支,試辦初期必要時得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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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試辦學校應與合作事業單位訂定合作契約書,其內容應載明左列事
項:
(一)合作之內容及雙方職責。
(二)所需經費及時程。
(三)雙方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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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試辦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擬具合作計畫書連同契約書,有關書表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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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試辦學校應加強考核,辦理成效良好者應予
以獎勵;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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