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試辦學年學分制課程調整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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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本要點依據職業學校規程第十六條及高級職業學校試辦學年學分制實
    施要點規定訂定之。

二、課程調整應以培養基層技術人才為主,並兼顧學生繼續進修之能力,
    且以提升其文化素養、基本知能、發展潛能與適應變遷能力為目標。

三、一般科目應著重人格培養、文化陶冶及藝術鑑賞,並應與專業知能相
    配合,以期促使學生成為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

四、專業課程應以實務為核心,分析工作或實務所需知能,規劃專業實習
    ,再確認所需配合的專業理論科目。

五、課程調整應配合學生性向、興趣及生涯規劃,並考慮地域特性與學校
    特色,以提供學生更多自由選擇空間,同時規劃跨科、跨年級、跨部
    、跨校選修彈性,並增加學生參與活動之機會。

六、課程調整方向應參考高職課程標準修訂動向及其他課程改革趨勢。

七、課程調整應能與國中、四技、二專及各類料、科目間銜接,以利縱向
    的連貫與橫向的統整。

八、課程之調整應重視與高中、五專課程之銜接,以利互轉。

九、學生程度差異較大的科目,得依學生不同程度之需求開設不同份量、
    難度之課程。

第二章   課程架構
十、學生畢業總學分最低為一六0學分,必修科目應修足且及格率達百
    分之八十以上,各校得視實際情況作彈性調整。

十一、軍訓、護理另行計算學分,活動科目不計算學分。

十二、課程架構依科目類別分為一般科目、專業(含實習)科目及軍訓、
      護理,各校得參酌本身之師資、設備、學生需求及地域特性調整之
      。

十三、課程依修習自由度分為部訂必修科目、校訂必修科目和校訂選修科
      目,部訂必修科目佔 60 ~85%,校訂必修科目佔 5~15%,校訂
      選修科目佔 10 ~25%為原則。

十四、部訂必修科目分一般科目及專業科目,一般科目佔 35 ~ 50 %(
      不含活動),專業科目(含實習)佔 25 ~ 35 %為原則。(整體
      課程架構表詳見表一)
附  表一:整體課程架構表(學分數及百分比)
┌────────┬───────┬─────────────┐
│科            目│部          訂│    校              對    │
│                │              ├──────┬──────┤
│類            別│必          修│必        修│選        修│
├────────┼───────┼──────┼──────┤
│                │  56–80學分  │            │            │
│ 一  般  科  目 │              │            │            │
│                │(35﹪–50﹪)│  8 –24學分│  16–40學分│
├────────┼───────┤            │            │
│                │  40–56學分  │(5 –15﹪)│(10–25﹪)│
│ 專  業  科  目 │              │            │            │
│                │(25﹪–35﹪)│            │            │
├────────┼───────┼──────┴──────┤
│                │  96–136 學分│  24–64學分              │
│                │              │                          │
│合            計│              │                          │
│(分部訂與校訂)│(60﹪–85﹪)│(15–40﹪)              │
├────────┼───────┴──────┬──────┤
│                │ 120–144 學分              │  16–40學分│
│                │                            │            │
│合            計│                            │            │
│(分必修與選修)│(75﹪–99﹪)              │(10–25﹪)│
├────────┼──────────────┴──────┤
│總            計│160 學分(100﹪)                         │
└────────┴─────────────────────┘

十五、校訂科目分為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由各校自行訂定,可開設專業
      科目和一般科目。

十六、一般科目包含本國語文、外國語文、數學、自然、社會、藝術、生
      活、體育、活動(不計學分)等九個領域。各類課程領域最低學分
      數為本國語文16學分、外國語文12學分、數學4 學分、社會8 學分
      、自然 4學分、藝術2 學分、生活2 學分、體育6 學分。(詳見表
      二)
附  表二:各類課程領域最低學分數
┌─┬────┬───┬─────────────┬─────┐
│類│        │部  訂│校                      訂│          │
│  │科目領域│      ├──────┬──────┤總      計│
│別│        │必  修│必        修│選        修│          │
├─┼────┼───┼──────┼──────┼─────┤
│  │本國語文│  16  │            │            │          │
│  ├────┼───┼──────┼──────┼─────┤
│一│外國語文│  12  │            │            │          │
│  ├────┼───┼──────┼──────┼─────┤
│  │數    學│   4  │            │            │          │
│  ├────┼───┼──────┼──────┼─────┤
│般│社    會│   8  │            │            │          │
│  ├────┼───┼──────┼──────┼─────┤
│  │自    然│   4  │            │            │          │
│  ├────┼───┼──────┼──────┼─────┤
│科│藝    術│   2  │            │            │          │
│  ├────┼───┼──────┼──────┼─────┤
│  │生    活│   2  │            │            │          │
│  ├────┼───┼──────┼──────┼─────┤
│目│體    育│   6  │            │            │          │
│  ├────┼───┼──────┼──────┼─────┤
│  │活    動│   0  │            │            │          │
├─┴────┼───┼──────┼──────┼─────┤
│  專業科目  │      │            │            │          │
│(含實習)  │      │            │            │          │
├──────┼───┼──────┼──────┼─────┤
│總        計│      │            │            │          │
├──────┼───┼──────┼──────┼─────┤
│  畢業最低  │      │            │            │          │
│            │      ├──────┴──────┤          │
│學   分   數│      │                          │          │
└──────┴───┴─────────────┴─────┘

十七、專業科目及校訂科目得依學生生涯規劃,科目性質、地域特性與學
      校特色分成數個領域(組),提供學生選修。各校規劃專業科目和
      專業實習科目應維持適度的均衡性。

十八、課程調整時應兼顧各類科高職課程的共同性與獨特性,專業科目及
      選修科目依年級遞增,一般科目及必修科目遞減為原則。

十九、課程調整朝向科目整合發展,減少教學科目、時數、難度及份量,
      使每學期以不超過十科為原則。

二十、教學時數較多之實習科目應依其技能內涵予以分割為較小單元之科
      目,以便學生分段修習,並利於重補修。專業實習之課程以每週上
      課一小時一學分計算,校外實習得依實祭情形計算學分。

二十一、活動科目每週至少五節,包含班會(一節)、聯課活動(至少一
        節,含週會)、社團活動(至少一節)、圖書館時間等,學校得
        視需要作整體規劃,或安排補救教學、重補修、充實課程、休閒
        及相關教育活動。

二十二、活動科目不計學分,但得併計群育或德育成績,學生必須全部修
        習。

二十三、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以 22 ~ 34 學分為原則(不含重補修),
        惟延修生與績優生不在此限。

第三章   配合措施
二十四、固定每週舉行之班會,社團活動、教師指導時間得併入基本授課
        時數計算。

二十五、各校宜安排校、年、科共同選修時間,學校開授之修科目學分以
        選修學分的一‧五倍為原則,供學生自由選修,並得實施預選制
        度。
        同一時段開設超過原有班級數之班數,並依實際需要訂定開班人
        數之上、下限。

二十六、各校含必選修、聯課活動、社團活動、班會等,總開課時數原則
        不超過現行課程標準排課之總時數,以免增加財務負擔。

二十七、各試辦學校應組織課程發展委員會,以進行溝通協調,並訂定共
        同架構、共同必修科目與應行配合事項。

二十八、各校得依個別需要同時辦理成績優異學生赴四技二專預修專業課
        程及學徒式的職業養成教育。

二十九、高職夜間部之學年學分制課程調整,由各試辦學校參照本要點之
        精神,自行規劃。

三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高級職業學校試辦學年學分制實施要點
      」暨相關規定授權各校彈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