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試辦學年學分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11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據職業學校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職業學校試辦學年學分制,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
    相關令之規定。

三、職業學校就試辦學年學分制之目標如左:
  (一)改善現行學時制及留級制的缺失。
  (二)提供學生適性的課程及教學,以適應個別差異。
  (三)落實能力本位的教育理想。
  (四)擴大學校依教育理想辦學的空間。
  (五)為未來新課程實施學年學分制奠定基礎。

四、試辦學校由教育部及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指定之。

五、試辦學校自參與當學年度之入學新生起採行學年學分制。

六、學分之計算方式,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
    時為一學分。

七、學生修業年限規定如左:
  (一)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夜間部學生增加一年。
  (二)成績優異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以一年為限。
  (三)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三
        年為限。

八、學校應組成課程發展委員會,以現有課程標準為基礎,依職業學校試
    辦學年學分制課程調整要點訂定實驗課程,提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報由
    主管機關核定轉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九、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規定如左:
  (一)每學期修習最低學分數以22~27學分為原則。
  (二)延長修業年限及重讀之學期應修學分數由各校自行訂定。
  (三)成績優異者每學期得酌增修習學分數,其標準由各校自行決定。

十、學校應依左列規定及科別特色訂定各科畢業標準。
  (一)修業年限符合規定。
  (二)操行成績達到標準者。
  (三)必修科目應修足且及格率達學校所規定最低標準者(至少百分之
        (八十)。
  (四)及格之畢業總學分數至少在一六0學分以上。

十一、學生修業期滿,並達到畢業標準者,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其不
      符合畢業標準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二、學校為辦理補考及重補修,在不縮短各科目教學時數下得調整行事
      曆,惟以一週為限。

十三、學校為推動學年學分制得於教務處增設實驗研究組,置組長一人,
      由校內現職教師兼任,並得比照現行同級兼任組長減少授課時數等
      規定辦理。

十四、學校為推動學年學分制應編列經費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五、學校修定實施計畫而涉及學生權益時,得依本要點或本要點訂定前
      之有關規定從寬採認。

十六、學校應擬定實施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定後轉請教育部備查。

  貳、成績考查與重補修
十七、成績考查分為學業及操行二項。各項目成績之考查另訂之。

十八、學生成績考查以學期為單位,每一科目學期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

十九、科目學分抵免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取得丙級以上技能檢定及格證書或參加公共職訓機構技術生訓
          練取得結業證書或參加各類技藝(能)競賽、檢定獲得優勝者
          ,得由學校酌予抵免採計學分。
    (二)轉學(科)生在轉入後,應補修科目得在不延長學生修業年限
          原則下採個案方式認定。
    (三)轉學(科)學生在轉入經抵免學分後,應補修專業科目學分在
          三十學分以上時,得降低編級。
    (四)其他科目學分抵免事宜悉依高中、高職及五專學生科目學分抵
          免處理實施要點辦理。

二十、重補修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隨班修讀。
    (二)開辦專班。
    (三)自學輔導。

二十一、重補修以在學期中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利用寒暑假、早自習、
        午休、星期假日等時間授課。

二十二、重補修得跨類(科)跨年級或跨校(部)修讀。

二十三、開辦重補修專班最低人數,實習科目以五名、其他科目以十名為
        原則。

二十四、採自學輔導辦理重補修時,教師授課時數以原應授時數二分之一
        核計,惟該科目重補修人數實習科目在五名、其他科目在十名以
        下者,得酌予降低授課時數。

二十五、重補修師資以校內教師為原則,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授課。校
        內教師得併入基本授課時數及不受教師兼代課最高鐘點數之限制
        。

二十六、重補修班及自學輔導之教師,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鐘點費
        。

二十七、重補修經費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學校以開辦專班及自學轉導方式辦理重補修時,得向學生收
            取學分費,每一學分以新臺幣六百元為上限;如需實習材料
            時,得酌收材料費,每一學分以新臺幣二百元為上限,標準
            由學校自訂。
      (二)延修生繳交重補修學分費如超過當學年度三年級學生學雜費
            繳交數額,則以三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三)原住民學生、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
            生、半公費學生、現役軍人子女、殘障學生、殘障人士子女
            及低收入戶子女等已享有學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補修學分
            費不再補助,惟低收入戶子女必要時得免收重補修學分費。
      (四)重補修學分費以支付教師鐘點費及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
            為主。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以不超出收費總額百分之三
            十為上限,如收費不敷使用應以支付教師任課鐘點費為優先
            。
      (五)重補修學分費須專款專用,不受年度限制,如有不足得由教
            育部本項專案補助款或由學校編列預算或在相關經費項下支
            應。

  參、成績優異學生處理
二十八、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科
        應修學分且達到畢業標準者,得准提前畢業。

二十九、學校應依左列標準訂定成績優異提前畢業之標準:
      (一)學業總成績名次在該科該年級成績前百分之五以內者。
      (二)各學期學業總成績均在八十五分以上者。
      (三)有發展潛能者。

三十、學校對具有特殊才能、發展潛能學生,得辦理免修學分鑑定測驗,
      經「審查小組」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課程,並
      授予學分。其鑑定標準及方式由學校自訂。

三十一、學校對於成績優異或在某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發展潛能學生,得
        依職業學校成績優異學生預修進階專業課程試辦要點,甄選、轉
        導預修進階專業課程,其甄選標準及方法由學校自訂。

三十二、學校應組成審查小組辦理提前畢業、免修學分及預修進階專業課
        程之審查、甄選、鑑定等有關事宜。

  肆、學生輔導
三十三、試辦學校應成立學年學分制學生輔導委員會,校長為召集人,委
        員由校長就有關人員聘兼之;並得依業務性質分設若干小組,負
        責學生輔導有關事宜。

三十四、試辦學校應依左列重點訂定年度輔導項目:
      (一)輔導學生家長認識學年學分制,協助選習適性課程。
      (二)輔導成績優異學生充實或加速學習。
      (三)輔導低成就學生補考、重修、重讀、轉部、轉科或轉學。
      (四)重補修學生之生活輔導。

三十五、試辦學校應依左列原則訂定年度輔導策略:
      (一)綜合輔導
            1.舉行教師、家長座談,宣導學年學分制理念與精神。
            2.舉行學生說明會,宣導學年學分制之精神。
            3.輔導學生適性的選習課程。
            4.輔導學生瞭解並選擇有效學習方法。
            5.宣導合理的評量理念,充分配合學年學分制之實施。
            6.定期進行選課、改選、重(補)修及重讀之輔導。
      (二)成績優異學生輔導:
            1.應實施個別教學,必要時設計個別方案,以適應個別差異
              。
            2.協調任課教師輔導學生自學,以加速其學習進度,並實施
              階段性評量及安排學習進階。
            3.輔導學生選習高一級之課程,以加速學習。
            4.辦理學業成就鑑定,對鑑定及格者,授予學分。
            5.技能科目檢定及格者,授予學分。
      (三)低成就學生輔導:
            1.輔導學生解決學習困擾,以增進學習效果。
            2.協助學生安排選修、補考、補修及重讀有關課程。
            3.協調學科教師進行個別化教學、補救教學或指導學生自學
              ,並實施階段性評量,以考核自學成效。
            4.輔導適應不良學生轉科、轉部或轉學。
            5.安排延長修業年限學生進行補修學分。
      (四)重補修學生生活輔導:
            1.自學輔導班之學生,除由教務處安排各科目教師指導課業
              外,並由指派之導師負責其生活輔導。
            2.正常上課時間重補修之學生,由任課教師負責出缺勤考核
              、上課秩序及環境公物之清潔維護。
            3.第八、九節時段重補修之學生,學校應指派專人在此時段
              ,負責學生之交通安全問題。
            4.寒暑假重補修之學生,宜實施與正常修課相同之生活輔導
              方式。
            5.第四、五年重讀、重修之學生,為免學生在校外遊蕩,宜
              比照全天上課之生活輔導方式。
            6.跨校選修學生由授課學校負責生活輔導。
            7.重補修學生出勤情形由任課教師負責記錄。
      (五)試辦學校應於年度開始依本要點有關規定擬定年度輔導計畫
            ,訂定工作要項,加強學生之生活、學習及進路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