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多元入學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01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依據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職業學校法第四條規定,職
    業學校入學資格,須曾在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入學
    考試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

貳、目標
一、有關學生學習與選擇方面:
  (一)重視學生的學習歷程。
  (二)顧及學生的性向與興趣。
  (三)激勵學生向學動機。
  (四)提供學生多元入學途徑選擇。
  (五)尊重家長教育選擇權。
  (六)增進弱勢族群教育機會。
二、有關高職特色與選才方面:
  (一)尊重學校自主選才。
  (二)促進學校均衡發展。
  (三)發展學校特色。
  (四)建立學生多元價值觀念。
  (五)多元評量學生學習成就。
  (六)輔導學生適性發展。
三、有關國中教育發展方面:
  (一)促進國中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二)提升國中適性教學品質。
  (三)紓緩過度升學競爭壓力。

參、入學方式
一、基本學力測驗登記分發入學
  (一)分發區域
        1.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做適切調整,並提前公告。
  (二)實施範圍:各地區高級職業學校得申請參加。
  (三)實施對象
        1.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
        2.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及同學學力取得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
          測驗分數者。
  (四)組織分工:各地區參加之高級職業學校應成立招生委員會辦理登
        記分發入學等相關事宜。
  (五)實施方式
        1.採登記分發之方式辦理,符合登記條件者皆可參加。
        2.以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為分發依據。
  (六)實施時間:自九十學年度入學高級職業學校之新生開始實施。
二、推薦甄選入學
  (一)推薦區域
        1.推薦甄選入學之區域,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並提前公布。
  (二)實施範圍:各地區參加之高級職業學校得依規定向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申請參加。
  (三)實施對象:各地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國民中學資賦優異提早
        升學壓力鑑定考試及格學生,符合推薦條件者皆可參加。
  (四)組織分工
        1.各地區高級職業學校得成立推薦甄選委員會,辦理推薦甄選招
          生等事宜。
        2.各高級職業學校應成立甄選委員會,辦理甄選相關事宜。
        3.各國民中學應成立推薦委員會,辦理學生推薦等事宜。
  (五)實施方式:各高級職業學校自訂推薦條件及甄選標準,受理國民
        中學推薦符合條件之學生,錄取標準得包括國民中學學生在校表
        現、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或各校自訂之甄選項目。
  (六)實施時間: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三、申請入學
  (一)申請區域:申請入學之區域,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或經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
  (二)實施範圍:各地區高級職業學校得依規定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
        請辦理。
  (三)實施對象:各地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國民中學資賦優異提早
        升學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學生或具同等學力符合申請條件者皆可參
        加。
  (四)組織分工:參加之高級職業學校應成立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規劃
        等事宜。
  (五)實施方式:各高級職業學校自訂申請條件,提供符合申請條件學
        生自行向職校申請,錄取標準包括國民中學學生在校表現、國民
        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或各校自訂之其他項目成績。
  (六)實施時間: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四、自願就學輔導方案分發入學:依照現行各地區「試辦國民中學畢業生
    自願就學輔導方案」分發辦法辦理。
五、特定對象學生入學
  (一)技(藝)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班畢業生分發
        實用技能班、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及高職特殊教育實驗班等特定招
        生對象之班別,依其相關之招生辦法辦理。
  (二)特殊身分學生之入學優待,參照現行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六、其他入學方式:由各區自行研訂可行入學方式,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同意後辦理。

肆、各高級職業學校得依其學校特色及校務發展,採行適切之招生方式。

伍、高級職業學校辦理招生得參酌或採計國民中學學生在校表現,其參酌
    方式或採計比例由各地區招生委員會或學校配合本方案之推動提前公
    告。

陸、經費
  (一)辦理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相關經費項下補助支應,必要時得
        編列專款。
  (二)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縣(市)政府應編列年度預算配合
        實施,或由教育部補助款項下支應。
  (三)各高級職業學校辦理招生時得酌收報名費,其額度應報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定。